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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大众传媒

法官与大众传媒


贺卫方


【全文】
   
  
  英国以及英国传统影响下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官在整个法律家阶层里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对联邦宪法最终的解释权以及宣布议会制定法违宪的权力;所谓“九个老男人”(Nine old men)--现任大法官中已有女性——在整个国家政治事务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联邦法官并非民选产生,又终身任职,于是一些人不免对法官们享有如此巨大的权力有所疑虑,有人还特别为这种统治形态造了个新词,认为美国的政体并非平民之治(democracy),而愈来愈成为法官之治(judgeocracy)了。
  
  法官的地位高,影响大,但是他们在平常的生活中却很不愿意抛头露面。你很少能看到法官面对电视记者的摄像机侃侃而谈;报纸常对法官的判决意见加以报道和评论,不过法官自己亲自对媒体发表意见的情况却不太常见。甚至,一些著名法官对大众传媒压根儿就不关注。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就承认他平常不大看报;担任大法官到91岁高龄的霍姆斯更是以不读报而著称——好在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组织大法官们集体学习报纸。英国人潘尼克(David Pannick)在他关于法官的书里曾专门谈起法官们对待媒体以及大众的矛盾心情:一方面他们不愿意为大众所了解,希望只是做孤独的圣徒一般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大众传媒中对法官以及司法活动的描写和评论充满了误解和曲解,应当澄清却又不知从何做起。
  
  法官不仅仅不太乐于跟媒体交往,而且不少国家还对于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设置了种种制度性的障碍。例如,传统上记者对法庭活动只可以进行文字报道,摄影通常是被禁止的。我们看到西方报章对于法庭审理案件的报道,所配的图片总是法庭速写师所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刑事审判全过程均由电视现场直播,这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是相当例外的事件,而且这种直播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反对者认为电视直播给法官带来了异乎寻常的压力,因而是弊大于利的做法。另外,法院还严格禁止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且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地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一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三个月的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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