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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律家之治——在北大法学院“午餐学术沙龙”的讲演

  问者:外国的国家领导人多是学法律出身,你觉得肖扬等进入政府高层,能否有助于中国法治化的进程?
  
  贺:目前的治国方式需要扭转,比如把传统的政治变为(讲)程序政治,但这种改变需要通过人的方式一点一滴地渗透而进行。在中国,判断一个人地位高低的标准是党内排名,所以,肖韩两人其实是远离权利核心的,并未进入政府高层。倒是不要忽视让更多的律师成为人大代表,以免人大制订出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法律来。
  
  问者:英美等国有判例汇编制度,这样,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以及司法一致性便有了依托;而这是概括、抽象的法典无法达到的效果,那么,在法典化的大陆法国家,法律是如何实现统一的?
  
  贺:的确,我们的传统中缺少这种依托;有时我会想,法典化国家不可能实现司法统一。这个观点是否极端?不同法律职业的人从不同角度研究判例,确定出相似点,从而决定可否适用;同时,法律教育中的判例汇编有助于认知具体个案中法律是如何适用的。表面上看,判例法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其实,判例法是最细致入微地约束人的制度。法典化国家呢?要是执业者有同样的教育背景、同样的理念、同样的语言规则,他们的理解可能会本能地趋向一致;也许,法典化国只能更多地以此为依托来实现知识、法律的统一,而无法凭借具体的司法决策过程(即判例)来解决。“中国不能采取判例法”在中国是普遍观点,为什么?许多结论似乎是不容质疑的,这合理吗?比如,“中国不能废除死刑”的观点从不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没有调查,只凭感觉。还有一个问题,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能真正朝向一个方向,我觉得是当然的;因为法治与每个成员的利益密切相关,法治不成,对谁都没有好处。我们要考虑司法产品的质量;如果不好,人们可以不买,这个约束因素也要建立在合理的制度构建上。北大要成为一流大学,就要有一流的学生和教授,否则对谁都没有好处,但是我们还是无法控制办学办班的泛滥,其结果可能会倒了北大的“招牌”。如何使我们的事业更长久?我国没有诸如授勋制之类的激励机制去鼓励热情持续下去。
  
  问者:《立法法》能实现法治吗?
  
  贺:不能,虽然它很重要,但听研究过的人说,它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比如:第一,如何改善立法产品的质量。第二,如何落实新立法。第三,立法监督。中国法律常常妥协到让谁都觉得无意义的地步。就像《法官法》,先是规定“国家对法官实行优厚待遇”,后来成了“法官的工资高于公务员”,再后来改成“不低于公务员”最后干脆取消了这个规定,搞了一个最不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四等十二级制”。立法的作用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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