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与法律家之治——在北大法学院“午餐学术沙龙”的讲演

  
  人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实现正义。在英国,“法”指普通法,平衡是一种制度,“每人得到应得之份,便是正义”,关键是,按僵硬的法律来考虑,法律无法确定每个人应得的份额是很多少。古谚“衡平法的尺度以大法官脚的尺度为依托”说明了这一点。创立衡平制度的基本思路是人对人的考量。在不受僵硬的规则的管束时,法官能够提供合理的救济,因此大法官的良心很重要,他“是国王良心的保持者”,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有什么特点呢?第一,人治论者相信,如果能找到一个伟大的领导或小的群体来给社会分配正义,就能缓和法律本身的缺陷。第二,人治的另一好处是再也无需保持决策的连续性,决策不受已经存在的规则的约束,一切取决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今日之我已非昨日之我”,因而能更合理地进行考虑和判决。法官没有义务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创造规范,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就是这样;毛泽东也说“我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言下之意,用法律来束缚伟大的无产阶级的手脚是不被允许的。柏拉图讲贤人政治,“内圣是前提,外圣是结果”。人治与法治未必对立,是可以契合的;在我看来,契合点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赵晓力在BBS上发了一篇文章《法律职业共同体宣言》,但对它的讨论并不热烈。我觉得他论证得很好,文中还有一句颇有感召的话——“全世界法律人联合起来”。下面,我尝试分析一下,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如何对社会进行“统治”的。
  
  法律家阶层在西方的发展中,是逐渐发育并独立的。按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的观点,在古罗马时代就产生了“法律是独立的知识”的强烈见解。先有了从事法律职业前的专门训练,而后是大学中纷纷设置法学院,后来出现了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国王的那场著名的争执--柯克称,“即使国王是明智的,但法律不是自然的理性,而是人为的理性,需要人为的教育。”在西方,法律独立有悠久而坚实的传统,这与中国的传统差别很大,我觉得科举制窒息了知识划分的想象力(大学、百科知识就是分类符号),科举考试导致中国男女只知道一种带有强烈人文色彩的、有诗化语言的、八股文式的唯一的知识,所以,东西方两套知识系流很难互相沟通和理解;直到今天,法律职业是否要求知识专门化这个问题,在中国还要被讨论。苏力在《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基层法官的素质问题》一文观点和我的不一样。他认为,至少在基层法院,大学教育是不必需的;目前基层法官素质还可以,证据是上诉率的升降变化:他依据《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数据、图表,发现近十年来上诉率已大大下降,从而得出了这一结论。我觉得这篇文章有些情绪化,苏力老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清醒的认识,能看到“大词”之下的缺陷,即对中国现状的忽略,但我觉得他的论证有问题:上诉率这个指标本身并不足以说明中国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不错,因为上诉率上升的原因,还有可能是人民对高一层的法院抱有希望和信心;同样,上诉率下降可能反映了人民对高一层法院审判的绝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