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想想在美国,在英国,在香港这些地方,为什么没有,你几乎看不到40岁以下的法官。到法院去,一看法官都是老态龙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平均年龄大概是60岁以上,他们从来没有在司法界推行一个年轻化、专业化。像我们现在推行的年轻化,法官不能够年轻化,因为西方有一个谚语叫“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法官是越老越好,但是别老糊涂了。稍微老一些,四五十岁,五六十岁,六七十岁,那种经过长期的人生历练,经过长期的办案的经验积累,他能够使得他的决策具有一种无庸置疑的说服力。我曾经有机会接触过一些年老的美国法官,我发现那种样子,简直是——他说话,不在于说话的道理如何,而在于这个话是从他口里边说出来的。我从前大学四年级的时候到法院去实习,叫我去处理婚姻案件。你们知道那是对一个没结婚的人来说,处理婚姻案绝对是一场灾难,因为你没有经验。你们要知道,一日夫妻百日恩,我就看着当事人的那个眼神,(对我)就透露出一种强烈的不信任。你毛头小子,你知道什么叫一日夫妻百日恩,我想我不可能有很大的说服力。你想象,如果要是一个60多岁的人,非常诚恳地跟当事人说,夫妻之间的事情,大家知道读过《傅雷家书》,夫妻之间结婚以后就是一个知心朋友,再不要想象有那样初恋时候的那种激烈的感情,整天到晚地非常激烈,壮怀激烈,没有了,他就是一个知心的朋友,一切都归于平淡了,一日夫妻百日恩。这样的说服力简直是对当事人太有说服力了。你们知道有许多案件并不是一个科学的解决过程,人类的纠纷,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因为家务事并不能够通过科学的推理,逻辑的推理来加以得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这样的纠纷往往取决于决策者,有权利的人他的一种其它方面的说服力,他的声望,他的一种品质,他的一种教育背景,都使得当事人,相信他说的对,我应该听他的,纠纷就解决了。
那么这样的一种司法的选任标准,应当是相当不一样的,那么司法制度和行政体系,以及立法体系之间的另外一个差别,是它的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不一样的,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一样,比方说行政机关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官大一级压死人的一种关系,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里边是天经地义的,你应该服从,因为涉及到责任的归属问题,但是司法界的人际关系就应该朝向一种每个人都是独立的这个方向去设计,而不是下级服从上级。因为法官无上级,法官是一种平等的职业。
你们知道,法官就是一种独立的在法庭上从事案件审理的人,有时候是独任制,有时候是合议制。合议制往往是三个左右的法官,三个到五个法官,应该是单数,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但是独任制往往就是一个法官对一个案件进行审理。他进行审理,他进行决策,判决最后是由他来作出的,不是一个抽象的群体作出的。
这个时候,这样的一个独立性,显示了司法过程的一种特质,也就是司法过程它讲求一个我们面对面的过程,我必须要眼睛看着对方这个人,一个被告人,或者说一个证人,我们如何去判断他。大家知道案件审理是分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事实问题必须要根据当场当庭的证据来加以判断,但是当一个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法官大人就坐在法庭之上要仔细地去观察这个证人,中国古人讲叫“以五声听狱讼”。我要看看他的表情,他的表情好像看起来有点慌,那个眼珠子老在转,脸上肌肉不自然地抖动,法官就要判断一下子,他到底是为什么发抖,是因为害怕而发抖,还是因为怕冷而发抖,因为同样是发抖,原因并不一样。所有的这些东西都使得司法的过程变成了一种非常讲求我们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讲求一种亲历性,这种亲历性是司法权正当行使的一个源头活水,一个最重要的保障,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保障每一个法官个人的独立,而不是抽象的法院的独立。而我们现在的司法管理制度中间,法官等级的设计搞了一个四等十二级,全国的法官分四个等次,十二个级别。我们非常关注,昨天一个法官给我一个名片,说他是二级大法官,我觉得二级不得了。大家试想想,同样在场的有一个四级小法官,他就会对这个二级大法官,觉得我是你的下属,也就是说这样的一个等级化的设置不断地暗示一个法官,你是上级,他是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指挥下级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是错误的制度设计,我们必须来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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