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上一期的《南方周末》,又报道了一个河南出现了一个造假院长,那个院长造假案,造假档案,把一些不三不四,阿猫阿狗都搞到法院里边来当法官,但是这些人不来上班,人们都不认识,说这是在编的人员领工资,但是他们并不来办案的。那么这样的一种报道使得我们的人民越来越对我们法官的素质产生了一种质疑,这样的法官究竟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他是否能够在用自己渊博的,深厚的专业知识的积累来去对我这个案件进行仔细地分析,进行一种恰当的判断,进行一种公正的判决,我觉得人民是有所怀疑的。
另外,司法的程序方面,有许多方面你会感觉到非常奇怪的。比方说,对于法官私下里面跟一方当事人的接触没有多少限制。我们常常听说,什么“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他怎么吃原告,吃被告?就是说我们的法官特别容易被当事人接触,当事人很容易地请他到一些娱乐场所,到一些饮食场所,到一些歌舞所,去吃饭,去娱乐。这样的一种现状使得人民也许对法官的程序方面是否能够保证公正有所质疑。我们知道一个合理的司法程序,应该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的机会。
程序的不公正还包括,比方说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如何限制我们行使国家公共权力那些人的权力,避免刑讯逼供这样的一种行为在中国的司法界蔓延。
我们都知道在美国有一个所谓的“毒树之果”理论,通过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即使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也绝对不能够接受,因为这是好比吃毒树上长的果子,虽然看起来很美,很漂亮,但是这种果子你吃下去要中毒的。我们这个时候宁肯排除掉这样的证据,放纵个别的犯罪,我们不能够鼓励政府,不能鼓励警察的犯罪。因为政府和警察犯罪是比任何个别的犯罪更可怕的犯罪,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严格的制约。但是我们今天的司法的原则是所谓的实事求是原则。一个证据即使是他非法获得,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也仍然可以被采用。当然我们对于刑讯逼供的警察和其他的官员要进行制裁,但是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鼓励人们刑讯逼供。现在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我们制度上很重大的原因。程序上的公正性还体现在我们是否真正有公开的司法制度,公开这样的原则,司法公开这样的原则可以说是从50年代中国的法律就明确地加以确立,审判必须公开,除了三种情况。一种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另外一种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第三个是涉及到未成年人。但是我们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真正是公开的进行自己的审判活动呢?尤其涉及到大案、要案、敏感案件,这样的公开性就退却了。那么在司法的程序中间,有许多问题是我们今看得到的,让人民感觉到的,这样的司法不足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们发现,当面临着新世纪到来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必须要改变这样的状况,必须要改变不能够严格地依据法律的准则来去适用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条文来去解决案件的这样的过程,要解决我们的不独立的现状,我们的司法现在尽管我们的
宪法,我们其它的法律都明确地规定了司法独立这样的原则,但是我们的司法独立大致上还只是一个我们的法院整体上独立于外部的干预,这样的一种独立。也就是说司法独立并没有规定法官个人的独立,那么这样的独立原则,即使只是规定法院的独立,我们仍然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我们法院,大家知道,在人事方面受制于地方,法院院长的任命过程充满了一种地方权力的干预过程,地方权力决定了什么人可以当法院院长,而不是真正的依据法律规定的准则来去任命法院院长。
财政,法院所有的钱,它的金钱方面都要依赖于地方权力,地方政府。你们知道,美国的国父之一,亚历山大·哈密尔顿先生曾经说过一句话,从人的本性来说,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你的生存,你小子的饭碗在我手里边,你的乌在我手里边,你敢跟我闹什么独立?所以现在我们必须改变这样的一种对中国司法的独立和法的公正具有严重的制约的一个环节,那就是法院在实际上受制于地方权力的控制。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要改变法院内部的某些管理制度,我们的法院内部的管理制度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大家知道,西方有一个“三权分立”的学说,这样的学说我们不大喜欢,我们觉得“三权分立”最后就是三个政府,不大讨人喜欢。但是我们知道“三权分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说,但这种学说的重要性,在于它提醒我们注意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在一个国家里面之所以分割为这三种权力,它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学的意义,它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意义上的分工,它一定要深刻地意识到从事司法工作的人,他在许多方面都很不一样。这些方面包括比方说法官的选任必须要有严格的标准,没有这样的一种标准的话,司法的品质就得不到提高,这样的标准在现在全世界绝大多数的法制发达国家里面,都明确地规定了,必须受过法律的高等教育,并且有长期的职业历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