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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一个门 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一样,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时,这样的司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便是没有统一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门标准低下而且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法律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各自为政,进入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法律三职业之间相互顶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理解的不统一导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院与检察院就赃款赃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统一;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间仿佛老鼠与猫的关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如三职业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全部解决,但是,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律人协会”(BarAssociation,旧译“律师协会”,不确)的统一管理之下,无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都要通过“法律人资格考试”(BarExamination),并且法官并非一种与律师或检察官——他只不过是受政府雇佣,行使检控权的律师而已——不同的职业;从行业多年且业绩卓越的律师或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做法表明,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共同性,在日本,三职业的竞争者都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者还必须进入日本司法研修所从事一年有半的统一学徒训练,结业后才“兵”分三路,分别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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