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三国演义”
贺卫方
【全文】
开栏的话
在法学阶梯版上开办一个有特色的随笔类专栏,是编者酝酿已久的一个梦想。之所以取名为“司法琐话”,是因为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司法制度改革将成为核心事项。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司法制度的改革既迫切,又艰巨。但实践中对于涉及司法制度的许多基本观念比较模糊,也比较混乱。因此,想通过这样一个栏目,在廓清这类观念方面有所作为。我们特邀贺卫方、张卫平、张志铭三位专家为本栏目轮流撰稿。三位专家将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方面面提出自己有见地的评说。期待着“司法琐话”成为法学阶梯版最具个性的窗口。
不久前,陕西省法官协会在西安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演示,邀请来自德国、美国的法官,和中国的法官一起,分别对同一桩虚拟的伤害案进行审理和判决。这种别开生面的模拟审判很好地展现了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旁听席上的人们领略到的是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三种不同的司法模式。人们甚至发现,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结果却十分不同:在中国判三(年)缓三(年)的罪行,到了德国,监禁期减少了一半,到了美国却由于陪审团成员达不成一致而终止审判,如果检察官不再行起诉的话,那么这桩伤害案件便只能不了了之。
发生在法庭上的这一出“三国演义”启发我们思考许多问题。从物理的意义上说,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但是,不同国家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法律环境却差别甚大,甚至同一个国家之内法律制度也未必一致。例如,在美国、加拿大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中有宗奉法国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省,在我国有沿用英美法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它们仿佛语言学家们所谓的“方言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制度上的差异会引发国际或地区间的冲突。不久前,大陆与香港之间关于基本法条文的解释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便是司法传统差异的一个体现。我们也许还记得,在19世纪中期,西方列强与大清帝国之间冲突的直接起因之一也是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和彼此难以理解。
各国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显示出法律与特定民族或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关联。司法机构的设置是为了解决纠纷、处理案件,但它们以怎样的方式从事这种工作,却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对国家以及司法机构的期望、民族的司法传统以及司法体系本身的公正程度与效率息息相关。例如,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司法的不独立和不公正,因此,人们一方面对司法不信任,尽可能远离官府,厌讼之风盛行;另一方面,又十分迫切地企盼官府里的大人们个个都是包拯式的“青天大老爷”,他们铁面无私,他们为民做主。但是,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对具体制度的建设殊少关注,“德治”传统以及科举取仕制度导致官员们不能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平衡的和统一的判决,司法经常屈从于外部权力的干预,因此,终究是包青天少而“葫芦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