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样的说法似乎封杀了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事实上,制度、文化以及个人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尤其是在一个日益开放,各种给定的传统的正当性受到越来越深刻的质疑的转型期社会里,某种外来的信息,内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乃至孙中山式的个人登高一呼,梁启超式的洋溢着情感力量的笔触,都可能引发所谓语境的改变,进而导致制度的变革。近年来,人们对司法判决为什么应当说理的重视,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推动,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所谓语境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的东西,是人可以有所作为的领域。
司法决策模式变革要面临着的另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哪里寻求确定性,也就是说,不同风格背后需要有客观和一致的东西。网友廖奕的回应表达了这样的追求,他说:“司法判决实际上是司法权力权威化的典形表现,不同的风格必须遵循相同的道理,那就是:法官理性在司法权力与权威的协调过程中必须大行其道。法官可以没有自己的主观个性,但不能缺失职业的客观理性,这种理性说到底无非是一种将自己判决有效正当化的智慧型努力。司法的智慧,在贺先生看来,不应是法官素质的内容,它更应是一种文化的构建,不知当否?”
的确,现代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治的最可欲的价值就在于,较之人治,它能够创造确定性,从而使人们在行为之前预期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受那种多变的和恣意的统治。要实现确定性,天南海北、千差万别的法官们就需要在头脑以及行动上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如何增进和确保统一性,这是我们所需要思考和解决的课题。在我看来,目前最大的困难之一是外来的司法知识与本土的正当期望之间的紧张关系。
网友徐州阿迪在批评现状之后,表达了对于法律界在寻求司法智慧这个大课题上的殷切希望,不妨引来作为本文的结语:“最近[司法判决的状况]要好一些,在判决文书中更侧重于说理,引用的法律依据,条文、条款也比较详尽了,对证据的采信和判断依据基本上有个交代。但是仍然还不够,很多时候,常常硬邦邦地用一句‘本院不予采信’把不利于判决结论的证据材料作废;还有的文书中间有明显的‘游离’痕迹,让人对事实和结论的因果关系感到费解。凡此种种,想来是与贺先生所谓的司法智慧背道而驰吧。而要加强法律界的这种司法智慧含量(我认为,不是法官才需要司法智慧的),主要还是要靠法学教育界的努力和法律人的自觉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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