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的司法智慧
贺卫方
【全文】
网络世界实在是一个奇妙的所在。各种各样素不相识的人们在一个虚拟空间里畅所欲言,大家通常不用真名,一些观点的表达也更无所顾忌。想想在从前,要发表一篇文字,过五关,斩六将,好不容易见报,再要获得读者的反馈,更不知要等待多长时间。但是,在网络世界里,有版主而无编辑,要发表见解,键盘一敲,顷刻之间便世人皆知了。而且更令人快意的是,马上你就可以看到来自读者的反应,有直率的批评,有建设性的补充,有对进一步思考的提示。所有这些,对于作者来说,真正可以说是受益无穷。
不独此也,有时网络言论还可以针对平面媒体上的言论作出回应。我在本栏发表了与张卫平教授商榷的文章“司法智慧何处寻”之后,除了读到张教授本人在本栏的回应文章之外,还意外的在“法律思想网”上看到了一些网友的评论。这些评论显示出若干独到的见解,自己受益之外,很愿意把这些观点在这里展现出来,与报纸的读者分享。同时,自己也作些简短的回应,希望能有助于引发更多的人参与思考和讨论,并在客观上推进网络与报纸之间更好的互动关系。
网友沈浪的评论称拙文“有点苏力化了”,因为我提出法官在判决书里怎样说理的问题难以一概而论,“需要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在说服者和被说服者之间的关系中加以把握。”沈浪提醒读者回忆我的同事朱苏力教授的“语境论”。点出这样的相似之后,沈浪进一步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问题是:所有的语境都是被构建起来的。此点往往被论者所忽视,以至于把构建起来的语境,当成了实在的语境,从而使之变得消极和保守。论者需要用心思考的,是一个语境是如何构建起来的?在这个构建过程中,法官如何做到与时并进?这正是司法裁判者的责任和使命之所在。”
我要承认,这是一个大问题,而且是极具价值的课题,深入的阐述足以成就一篇优秀的博士论文。我的看法是,如果说语境是构建出来的,那么这种构建也必须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把握。与一个数学家提出某个公理得到的社会认可不同,司法决策的正当性更依赖文化的因素。在特定的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常常能够成功的阻却改革的努力。遥想百多年前,西洋人到中国,发生一些外人与国人之间纠纷和案件,我们的衙门在审判时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正是中西双方在给定的司法传统上的凿枘不投。在19世纪的西方,律师辩护已成惯例,而我们这里,讼师或蔑称“讼棍”的那些“法律工作者”在主流意识形态里还是害群之马。乔太守式的诗化判决书风格被人们公认是惟一可能想象的正当的判决风格。在这样的语境里,即使是某个县令先知先觉,在理性上觉察到西方司法制度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他也不可能超越文化环境对他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司法领域,立法也是如此。像死刑能否在立法中废除的问题,最大的障碍正是那几乎成为一种普遍信仰的观念——“杀人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