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司法改革
贺卫方
【关键词】司法改革
【全文】
受海峡对岸的法学家苏永钦教授的一本书名的启发,我取了这样一个标题。苏教授是政治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按照王泽鉴先生评价,他“是一位具有宏观洞见、思维精致的法学者,多年来致力于阐释司法改革的理念,探讨基本问题,提出许多异于传统、深具开创性的见解。”在这本名为《司法改革的再改革》(月旦出版社1998)的著作中,作者也提到1970年代德国著名法官本德(RolfBender)于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际的作为,与一批年轻法官以及各个领域的社会科学家一起,组成“改革司法改革”(ReformderJustizreform)小组,从社会科学的角度并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出司法改革的新方案。苏教授认为,台湾的司法改革因为长期以来局限在法律人狭小的圈子内,因而相关方案既与民众的实际感受与期望相脱节,又全然没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与方法的指引,不可避免地进入内部虽热热闹闹,社会终冷漠疏离的窘迫境地。
反观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否也面临着某种类似的窘境呢?这些年来,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各种改革中最活跃一个领域。由于社会转型期中人们对司法权威的需求,加上各种传媒的大规模营造气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不消说,这种关注也构成了对司法界的巨大压力,因而各种改革措施不断地推出。诸如庭审方式引进“抗辩制”,法院管理体制上的“非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通过
法官法引进的法官等级制度,法官服饰由制服变法袍,司法决策过程的更加透明和开放,一直到“一教育三整顿”和“地方与专门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可谓新招迭出,异彩纷呈。除了法院检察院推出的改革外,人大更以强化对司法机关监督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案监督制度”等改革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所因应的压力来自不同的方面,使得不同的措施产生指向上的矛盾。大致上说,法律界内部多从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角度考虑,因而希望通过独立而达到公正;法律界之外的人们则更多地寄希望于监督,认为司法不公正的基本原因是法官权力的不受控制,因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改革都基本上可以归于这两大类。可是,仔细分析,两类改革之间在深层次上具有内在的对立和紧张。改革措施之间的冲突常常让司法界本身无所措手足,不同指向的改革相互抵消,结果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司法的不满以及控制与“监督”的强化。控制的强化不仅削弱了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独立,更使得司法界自身的改革步调和方寸趋于更大的混乱。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正是这样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