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里充满了可以作多方面解释的可能性。我曾经举过这样一个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请问在座各位,什么叫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什么时候我的劳动权利被违反了?什么时候我没有履行劳动的义务?谁也说不清楚。我们法学院院长说现在定岗定编了,15%的下岗名额里给你—个,我能不能说这违反了我的劳动权?或者说违反了我为北大劳动的义务?我想义务为北大劳动劳动。(笑声)这是不容易搞清楚的问题。
宪法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请问什么叫适当比例,是按人口比,还是按所占的疆域比?或者按《
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汉民族占51%,少数民族占49%,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成一个控股的公司?(笑声)还有什么叫少数民族?各位想不就是56个民族中除了汉民族的55个吗?请问抗战和解放战争时有一些犹太人,外国人到中国来帮助中国人的解放事业,像马海德,爱泼斯坦,他们当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他们算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法律里充满了这样模糊不清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释。解释的必要性使我们感到法官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法官的解释七零八落,深一脚浅一脚,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个国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法律准则。不同地方的人可能表面上生活在同样一套法律体系之下,实际上可能生活在很不一样的或者非常随意的法律之下。所以我们需要有一个法官群体来保障法律解释的统一性,这是法官能起到的第二个作用。
第三个作用是,在任何社会中,司法都是一种正义的符号,它不仅是实用的,还是符号化的,—个国家、一个社会、一般人民如何去理解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法律上的正义,什么是国家倡导的东西,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靠上面的某领导人怎么说或议会制定什么法律,实际上人民感受法律感受正义的准则最重要的是他自己或者他的亲朋好友遇上案件时,法官的举手投足之间是否真正体现了这种正义的风范。对正义的展现使我们认为法官是社会上非常重要的角色。
不仅如此,最近美国发生的事让我们看到了司法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的另一个角色,那就是说,司法经常能够有效地裁判民主制度在操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冲突。我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叫《妥协还是契机——从本次大选中的争端看美国司法在民主中的地位》,它引了托克维尔的话。我们知道170年前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美国民主制度最伟大的理解者托克维尔到美国去以后,发现美国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或早或晚都会转变为法律问题而由司法加以解决,这是美国的特色。所以作者说,他一看到美国大选发生争端以后就感觉这件事肯定要由法院来加以解决。果不其然。所以,在民主国家里,司法可以解决政党争议,过去由战争解决的问题,现在由法院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