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当代法学家,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弗里德曼教授曾对所谓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作了一个分析。他认为法律制度是由三块构成的一是法律结构,是指法律中的硬件环境,比如说一个国家宪政架构、法院的设置,甚至法官的数量特色。像美国联邦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是九个老人审案,当年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屡遭最高法院抵制,他试图改变定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量,但是却发现怎么都变不了。美国人到中国法院来就很难理解我们的最高法院怎么会有数百名法官。这正是法律结构的差异所致。法律制度的第二个构成要素是实体。实体内容是立法规范和司法判决,就是直接影响我们当事人以及更广泛的民众权利和利益的那些规范。第三便是法律文化,即影响法律机制运作的各种“软”因素,例如,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对法院和其他法律机构的评价,对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倾向,包括对死刑的看法,等等。
现代社会,人们之间利益趋向多元,文化也是如此。弗里德曼教授又将法律文化作了一个分类,最值得注意的是外部法律文化和内部法律文化之间的划分,也就是说,法律行内人士与行外人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可能很不一样。某项特定的法律是公正的吗?我们问法官和问监狱里的囚徒,结果很可能大相径庭。由没有学过法律的作家写的法律题材的文学作品很可能展示出行外人的法律观。过去的二十年间,美国许多学者推动了一场法律与文学研究运动,其中重要的内容便是研究各种文学作品所显示的法律观。尤其是那些深受民众喜爱的作品,例如我们这里的包公戏,就最典型地反映了中国人对怎样做才是一个好法官或者好的司法模式的界定和期望。这种界定和期望并不简单,戏剧舞台以及小说中的包龙图不仅是公正的“法官”,同时他也是一个外行人,一个不严格依据法律专业知识判决案件的青天大老爷。观众或读者对他的喜爱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意蕴,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乃至整个法治建设都会有深刻的影响。
今天,我们的法院对法官文化或者司法文化建设的重视并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法官文化这种提法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法官是今天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法官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以及律师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正是他们具有这种不同的文化。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形成一种理解司法职业特殊性、理解司法独立重要性的文化氛围,这样的文化建设工程对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可以说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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