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制度还在不断地强化着某种等级意识,我们的《
法官法》解决的唯一不该解决的问题是四等十二级法官,法官这个职业跟教授的职业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它是一个非等级的职业,不应该有等级意识,法官独立性为它的最高品质要求,由于这种独立性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我们国家这样等级化的意识太强了,由于我国几千年来没有社会分工的历史,所以不同的行业没有办法发展出自己的一套评价一个人优秀成功的标准,所以我们所有的东西都被行政的那种级别化给套住了。我们的医院有等级,医院有局级医院、处级医院、还有部级医院。大学有等级,那天报纸上报道说北京大学被教育部批准为副部级大学,校长和党委书记享受副部级待遇。我们的和尚也分等级,杭州灵隐寺的住持据说是副局级和尚,因为他是省政协常委。我想这是我们要改变的东西,我们要在这个国家建立一种没有等级的法官职业,那么法院内部管理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关注,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展开说了。
五、理顺审级关系,确保司法判决的确定性
我们国家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是一个大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现在推行公正与效率,什么叫效率?在于它能够使案件的纠纷获得确定性的解决,从而使人民能够安定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所以司法决策不可以象烙馅饼一样随便地翻来复去。我们的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的长期的司法观念使得我们的司法决策没有办法获得这样的确定性。我们建立的申诉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的监督,现在人大的个案监督又使得这样的一种确定性更加不确定。没有办法。我们试图寻找一种非常的、没有错误的司法体系,而我们人是有缺陷的一种动物,我们没有办法建立一种制度真正能够达到有错必究、完美无缺的程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的话非常富有哲理性,体现了司法内在的要求,他说: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说得多好啊!司法决策过程中,的确有许多东西我们都知道它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们也可以说一定比例的错案率是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保证这一点。否则的话,我们要为纠正少量的错误而导致整个社会资源巨大的浪费,司法是用纳税人的钱支撑的一个机构,它的运作也必须遵循节约的原则,我们所有的这些制度使得司法决策变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程序,也因此而激发了人民上访的愿望。我们有错必究,结果败诉方不服气,就要找人去帮忙,人大个案监督好啊,那么,法院必须要对这个案件重新审理,最后翻过来了;一翻过来那边胜诉的就又变成败诉的了,你能找人大,那我就不能找政法委书记来干预?政法委书记一协调、一干预,又翻过来了,那你能找政法委书记,我找省委书记好不好?然后又翻过来。你找省委书记,我找国务院副总理,又翻过来,就是这样。我们就在鼓励着这样的东西,我们就是这样实事求是地鼓励着。司法决策不能够搞实事求是,这是由司法的确定性决定的。
六、理顺不同法律机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