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这种不探讨相适应的是我们各个方面制度的建设没有非常严格、审慎的考量,我们刚才说了行政权力在中国是一个非常强势的权力,它的区划是非常地清晰、非常具有历史感的,司法的权力、立法的权力也完全跟这个权力相重合。我们的议会也完全是按照行政区划来划分,这样的一种地区划分最大的弊病是什么呢?最大的弊病是使得这种审议的过程经常变成了一个省市地区的扩大会议。那么,应当怎么去建立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实有效地实现我们
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的目标?我们没有考虑,只是觉得我们只要代表了,它就可以建立一个好的代表大会,我认为这个可能是我们的政治中很大的问题。
我们现在处于一个大同的时代,商品高度地流通,在这种流通的背后可以说有一个法律规范的网络保证着这种流通、这种交易的安全,这种网络必须有统一的游戏准则,且不因为地域的差别而有所差别。比如海口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在基本的原理方面,基本推理的模式方面要跟山西的法官没有太大的差别,这样才能保证一个海口的商人跟一个山西的商人可以做生意。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当事人不完全这么考虑,我们的当事人多多少少有一点主、客场意识,有点儿象踢足球的,有一点儿球迷的心态。大家觉得,打官司嘛,在本地打就好打一些,到了外地,人生地不熟,这个客场官司太难了,人出远门很难啊!
这样的一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原因就是来自于司法地方化,我们的法院完全被地方控制,法院的院长由地方的人大来选任,法院实际上是由地方的党的组织部门来决定,法官们也都非常的地方化。我们能不能建立一个制度来去作一个划分呢?我们能不能不要把法院的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最高法院也可以不放在首都,象德国就是那样,而且司法独立要有形地独立。我们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可能都可以考虑这样的思路,能否把这样的分离从基层到最高法院能够贯彻到底,能够使得我们的法官们、法院院长们不需要冒着杀头危险、免职的危险,就可以独立追求公正。说老实话,只要财政方面、人事方面不受地方的牵制,法官的公正、法官的独立根本没有问题的。我们从来不说军队有什么问题,军队为什么不服从地方党政的领导?我们在军队方面,它的建立就是国家化的思路,而在法院的建设方面我们就是地方化的思路。我注意到肖扬院长也说了:某某法院不是某某地方的法院,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个地方的法院。我们今后也许要在这个方面走出相当重要的步骤,我希望能够在三、五年内,使得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分离。
二、提高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改善司法官员的选任程序
司法的职业,从历史的发生学来说,我们知道,在从前我们曾经有过神明裁判,世界各国民族都出现过神明裁判,到现在有些地方还有所谓的鳄鱼裁判法。鳄鱼裁判就是两个犯罪嫌疑人说不清楚是谁犯了罪,那好办得很,把他们绑到湖边上第二天早上来看,谁被鳄鱼吃了谁就是有罪的,这就是鳄鱼裁判法。那么,神明裁判法意味着人们把疑难案件的解决寄托于一种神,寄托于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后来随着人类智慧的开发,人类不再把所有的东西都交给神,人们开始把裁判的角色交给人。但是人这个角色怎么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我们发现纠纷的解决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了极大的冲突,然后两个人要找一个说法,于是就自然而然地想到法院来,找我们法官。法官代表的是国家的司法权,背后有国家的强制力做保障。但是在我看来,完全依赖于强制力的司法决策恐怕是不可以维持长久的,因为,司法决策还必须有其他的方式去论证,使得人民心悦诚服的接受这种判决,尤其是败诉方的当事人能够接受这样的判决,至少不至于攻击这样的判决。我们法院这个角色实际上是很艰难的角色,英国的一位法官说:法官这种职业一辈子在做着别人避着唯恐不及的事情。法官这个职业非常的特殊,总是不能够做到双赢,叫人民满意,它的结果总有一方败诉,这是最麻烦的事情,败诉的当事人肯定心里不满意,所以最多能让一半人民满意,搞的不好的话,一多半人民都不满意,因为胜诉的一方还觉得胜得不够,胜得不过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