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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读苏力”之二:《为什么“送法下乡”?》(2)*

“网上读苏力”之二:《为什么“送法下乡”?》(2)*


沈浪 整理


【全文】
  标题:读苏力(二)
  
  作者:野山闲水
  
  时间:2001-5-6 12:21:34
  
  
  
  《送法下乡》第44-47页——
  
  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分析了村干部是地方知识的载体,他们“长期生活在这个偏远的社区中……对当地的山山水水和社区中几乎每个人特性的深知”,对法官们下乡办案“是非常有用的地方性知识”。因此,法官下乡时首先要找村干部,然后再接触当事人。作者从法官办案的角度、满足村干部的虚荣以及“在一个相对陌生的局部建一个支配性权力关系”等角度进行了分析。我承认,作者对此的分析可谓体查入微,写的非常细腻。但是,我仍觉得不够,以下我从法官的角度再说一些:
  
  除了作者所述原因之外,法官下乡办案先找村干部还出于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效率。比如,当可能与当事人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发生冲突并危及自身的人身安全时,如果村干部是站在法官这一边,则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法官或制止当事人及群众。也就是说,当法官有节度地使用国家暴力时,村干部的立场是使权力行使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基层法官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知道如何利用村干部。
  
  再比如,找村干部了解讼争屋的历史沿革、责任田界限的划分和当初的丈量方法、请村干部带路到当事人家或讼争地等等,这比瞎找群众了解来得有效和效率高。
  
  另有一种类似的情形,就是请当地人民法庭的法官作向导或帮助与有关方面沟通。因为,这些法官相当于半个“地头蛇”,他们与村干部和乡镇干部的关系密切,甚至在当地矛盾较激烈的纠纷他们已通过各种形式有了相当了解,只是不属于其管辖而未正式进入法律程序。因此,向他们了解并请他们帮助也是一法,会省却许多麻烦,少走许多弯路,沟通起来也更方便。
  
  以上这些都是我的亲身经历,没有长期的基层实践,坐在书房里是绝对无法体会个中妙味的。
  
  说了这么多,重心仍然是落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绝对没有把权力向偏远地区“渗透和控制”的主动意识。把“送法下乡”归结为权力运作的一种模式有什么实践意义呢?我想,只有从规律认识中,上升到制度建设,那么这种研究就是有意义的。然而,当把“送法下乡”上升为制度时,那么,这等于扼杀了人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制度运行还不如把“送法下乡”当作操作者自由掌握的因时因地的工作方法来得更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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