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回复:我确实没看懂。
作者:苏力
时间:2001-5-6 12:21:51
你的视角是对的。这种分析是从福柯那儿来的。如果强调送法者的主观,那么我们就会遇到一个谁是送法者的问题,而且整个文章与我在其他文章,例如《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法律多元与法律规避》,强调的法律是人们行动的产物、而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不一致了。野山闲水说这是一个判断,或概括,没有从实际中,这个判断有道理,但是,理论从实践中来,并不等于不要理论,仅仅是描述,事实只有同理论联系起来才具有意义,否则这一篇文章没有任何意义,不如被分析的那个收贷案本身。当然我的这种概括,甚至判断,可能出错,但是必须迈出这一步,才是理论的追求。否则科斯就永远只能说一个个公司内的交易和市场的交易,而没有“交易费用”的理论概念和命题,尽管这个概念在任何公司帐本上都没有,在任何科斯之前的公司老总和经济学家心目中都没有。这就是周其仁说实证研究一定最后要一般化的问题。送法下乡就是这样一个努力,尽管没有提出新的概念。
野山闲水的阅读方式还比较传统,即强调行为人(送法者或法官)之意图的决定作用,其实“作者死了”不仅是一个狭义的解释学问题,而是一个存在哲学的问题。哈耶克、福柯、迦达默尔、罗蒂等都以不同方式说了这个问题。我建议野山君换一下角度,可能刚开始不习惯,但是试一试也许会有收获的。
标题:“送法下乡”的法律现象
作者:方飞蓝
时间:2001-5-6 14:36:26
是否可以这样看送法下乡这一法律现象:法律的执行者在从事自己的工作的时候,客观上实现的一个国家整体战略的一个部分,将中国社会中观念最陈旧的部分进行开化,不自觉的成为农村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的一部分了。
标题:回复:“送法下乡”的法律现象
作者:后知后觉
时间:2001-5-7 8:20:43
我认为这里涉及到了两个层面:一是制度层面,在这个层面,我认同苏力老师的观点,就是“作者死了”,制度是实践和行动的产物,而不是设计的产物;但是过分的强调制度层面,是否会忽略在制度层面中的人的主观的能动性?让我感兴趣的是制度和人的互动——制度的运作是怎样超出了人的主观目的,又是怎样激励人的主观能动的。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就必须有恒久的微观层面的激励机制在支撑着,比如说福科在考察监狱、精神病学等的诞生史的时候,也很留意产生、维护制度运行的各种各样的人的主观动机。我想,野山闲水在这里指出的各种各样的,在制度中的人的具体的主观意识,假如能够把他和制度本身的运作逻辑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看看各种和制度运行逻辑不同的主观动机是如何和制度的逻辑同意起来的,又是如何在相当长的时期自觉或不自觉的维护制度的正常运行的,也许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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