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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比利牛斯山》自序

  
  
  
  1982年,我考入北京政法学院攻读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第二年,这所学院变换名号,成为中国政法大学。我在这里读书三年,毕业后留校任教,如愿以偿地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从那以后的十多年来,自己的研究仍然坚持上边提到的那种外部路向。这十多年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极其明显的进步。仍然恪守干巴巴教条的人越来越少了,法学界的气氛相当活跃,法学出版物日益增多。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做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表了若干西方法制史、比较法学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参与创办并在八年的时间里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的编辑工作,翻译出版了数量不少的外国比较法学著作,还主持了几套译介西方法学著作的丛书。这本书所收的文字大致上可以反映自己的一些研究情况。
  
  
  
  不过,就总体情况而言,我们的法学研究还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方面,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密切关联的学科,它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少又肤浅;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自主性相当低的学科,经常急功近利,过于灵敏地追随社会流行观念的变化。实际上,这两方面的缺陷是互为表里的;太容易获取的东西总会被视为轻贱之物,合用则用之,不合用便弃之如弊屣。我觉得,中国法学之所以现状如此,原因大概可以从下面这几个因素加以分析:
  
  
  
  第一,在我们这块土地上,法学是一个缺乏传统的学科。一国学术传统对于当今的学术发展是有着潜在的影响的。例如,在我国的哲学、史学、文学批评、语言学等领域,尽管也有大量的西方学说和理论输入进来,但是,本国的学术并没有被放弃;相反,本土的学术与外来的理论和知识的融合结出了丰厚的果实。我们不难列举出一连串杰出的新经典作品来印证这样的判断。反观法学,情况就很不一样。由于古典社会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荡然无存,关于那套秩序的学问在今天变得只有历史的意义。况且即使是在传统社会,律学只占着一个相当卑微的地位。《汉书.卫觊传》中引卫觊的话:“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汉代;在我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读儒家经典出身的士大夫们对于律法之学基本上是不屑一顾的。这使得我们在近代初期遭遇西方法学挑战的时候,不得不面临这样的艰难抉择:对于西方法学,要么全盘拒绝,要么照单全收。结果我们选择了后者。尽管我们放弃了本土那点儿可怜的律学,然而,传统学术格局中律学的卑下的地位却依旧影响着或连累着今天的法学家们,令他们趋炎附势,令他们把应景文章当学术制作,令他们在西化的知识与非西化的社会之间不知所措,也令其他学术领域的学者们不把法学作为一门他们应当有所了解——哪怕只有点头之交一般的了解——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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