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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个疑问

  我们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追问:为什么会出现现在的结果或者说为什么结果是这样的?一个可能的解释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是“原则”在起作用,而“原则”根源于人们的道德。但“原则”只是德沃金对这个问题的正当化,可是这是惟一的正当化的方式吗?或者说这样的正当化是合理的吗?按波斯纳在一些人看来可能有些刻薄的说法:“所谓解释只是各取所需的礼貌说法而已。”(《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第57页,以下如无特别标明,均指出自该书。)前一个问题在我看来瓦解(至少是质疑)了这种解释的合理性。所以,至少有另外的可能的解释。波斯纳认为这个案件说明的其实不是道德争议问题,而是法律解释问题。在决定Palmer是否有权继承遗产问题上意见相左的法官们都认为Palmer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这个问题上并不存在道德争议,争议的焦点其实是如何给这个遗嘱继承法一个恰当的解释(第164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批评了那些校园道德家(德沃金的这个解释就是典型的校园道德家的解释)的理论是没有多少价值的。
  (二)
  波斯纳所说的校园道德家简单地说就是那些相信道德理论可以用来解决道德争议的人,他们一般在法学院。波斯纳认为:“校园道德论是一种毫无用处的事业。” (第19页) “道德哲学家对我们的道德发展的贡献不超过诗人和小说家。……道德哲学,就如同文学一样,最多也就是丰富了什么;它既没证明什么,也不给人以启发。”(第37页)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人们服从不同的道德理论,道德理论的冲突和争论是自然的,但理论的争论并不能为人们解决道德问题提供什么帮助。校园道德家的一个重要错误在于他们把道德看成和科学相似的东西,认为可以通过理论的争论来解决道德的争议。但事实上,即使我们努力想论证道德原则的科学性,或声称他们和科学是一样客观的,但科学可以用观察得到的事实解决分歧,而道德却不能。他们从根本上是不同的。“科学理论与道德理论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可以克服反对性的直觉,……科学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实践。”(第69页)
  校园道德家的另一个错误是希望通过改变人们的道德信仰来改变人们的行为,但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不可能的。波斯纳认为校园道德家的论证中还缺少一个环节,就是:为什么人们愿意遵守道德法典。有时,人们的确愿意服从某个或某些道德律令,比如为了自豪感,但自豪感不是道德。而且自豪感的激励不太可靠。所以,校园道德家应该更多地关心如何让人们按他们设计的道德律令行为。如果他们能够说服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道德法典,特别是如果这些律令写进法律,是可能改变人们的行为。但“如果”这个前提很重要,因为人们通常是会拒绝附加额外的义务的,人们不太愿意遵守更多的律令。“想一想:有什么时候理性说服导致了上一次道德法典的改变,……理性论辩常常使得道德分歧更深更顽固,因为它迫使论辩者要表态,承认相互的不同,或坚持自己的观点。”(第49页)波斯纳还举哈佛法学院学生观念的变化为例说明道德教育是无效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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