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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事重提————读《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和审判》

  (三)舆论和司法
  弹劾案中,舆论和媒体对司法运作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由于克林顿的桃色事件的巨大的新闻价值,各媒体对弹劾案的关注必定引起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判断。波斯纳认为应该注意法律正义和民众正义之间的区别。“法律正义绝不能蜕变为民众正义”(第78页),因为民众正义往往不是价值中立的,而如果法律正义受制于民众意见中的一种,则可能是危险的。所以,法律和舆论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
  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在前几年曾经是中国法律界讨论的热点。就是现在,这依然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中国,关于舆论和司法的关系,如果仅仅从抽象的理论出发,无论是赞成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还是反对舆论堆司法的干预,均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论据,但这样的论证都是不充分的。我们可以套用流行的话语,用类似康德的二律背反的方法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正题: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
  1、 对腐败、滥用权力有遏制作用。
  2、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 有可能实现实质正义。
  4、 有可能矫正“形式非正义”。如做伪证、行政干预或人大干预。
  5、 有利于司法独立,摆脱行政色彩。
  反题:舆论监督不利于司法
  1、 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权力,它也可能被滥用。
  2、 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3、 有可能破坏实质正义。
  4、 有可能本身就是形式非正义。
  5、 不利于司法独立。民愤也可能破坏司法独立。
  这个简单而且有些粗糙的二律背反也许更像一个辩论赛的辩题,而不是严谨的理论分析。但它说明了我们提出的一些理由很可能经常仅仅是正当化了我们自己的观点是对的,它们未必真的是对的,或者说即使是对的,也不是充足的论证。这并不是想否认理论的作用,只是想说明我们不能过分迷信某一种理论。所以,要说明舆论在目前中国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细致的实证研究。简单从认识论上进行论证是不能给我们任何启示的,也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而且其中还可能涉及到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和眼前解决问题的需要之间的冲突和选择,贸然下结论恐怕不是明智的选择。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中的作用的问题。弹劾案过程中始终有不同背景的知识分子发表自己的高见(具体可参见第215-230页。其实,波斯纳的这本书才严格意义上说也属于此类)。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整个弹劾案中的表现并不比一般民众高明多少,甚至,他们的自以为是还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事实上,“在通常的有关道德和政治哲学的辩论中,辩论者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得出客观结论”(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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