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最高法院期间,卡多佐由于属于少数派,且是九名大法官中的小字辈,因而没有发挥出他在纽约州上诉法院所曾经发挥的作用,用书中所引用的话说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倘若‘通过投票有所收获’,也就‘只能满足于此’了”。[xxi]但是,他依然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在19世纪30年代那样一个正经历着激烈变革的年代,虽身处一个保守派占多数的环境,依然不懈但又有分寸的维护着政府调整经济的努力,维护三权分离的传统权力分配格局,使最高法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最高法院在经济领域退让的东西,正是他在其他领域重新获得的东西,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之保护领域获得的东西。”[xxii]当然,后者更多的是发生在50年代以后,即卡多佐去世以后,但无疑卡多佐在位时的工作为他们奠定了一个基本的基调。
后记:一些并不算题外的题外话
在其名著《司法过程和性质》一书中,卡多佐详细的介绍了司法过程中应该予以考虑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产生作用的。在本书中,通过作者对卡多佐所经手的一些经典案例的介绍,非常形象的向我们展示了卡多佐是如何事件自己的司法哲学的。可以说,在这本传记中,除了对卡多佐的生平进行介绍外,另一条主线便是卡多佐的司法生涯的介绍,这也往往是我们所应该认真对待的。英美的普通法是在诺曼征服后,在中央政府集中权力的同时逐步形成的。但它在形成后却具有了自身独特的生命力,成为对国王、对行政机关专断权力的一种制约力量。普通法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批高素质的法官,他们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不断的运用和完善着普通法,使其经久而弥香,卡多佐无疑就是这群法官中最为出色的之一。
那么我们中国的法官又是什么样子呢?不管怎样,作为一个炎黄子孙,我们学术的几点和立足点均在于我们这片生我养我的土地上,离开这篇土地,我们就会像希腊神话中的巨人安泰一样,失去自己的力量[xxiii]。在贺卫方先生和苏力先生的著作中[xxiv],我们看到了我们自己的法官,他们无疑是我们所应该关注的焦点。囿于篇幅,本文在此不作详细的阐发。
读完这本厚厚的书,掩卷深思,似有所获。但是,许多话如鲠在喉,虽欲一吐为快,但又不知从何说起。因此,我罗列了书中的一些事实,希望有意者能够从中看出一些我所无法明言的话——一如证据学上的“事实自证”。当然,这本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卡多佐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运用自己的司法技巧——逻辑或哲学、历史、惯例及社会学方法乃至一些无法明言的方法——“下意识的因素”或称为“哲学”[xxv],在具体的个案中实现正义,得出具体的结论。他的那些意见书反映了他如何在静与动、历史和变革,维持法的稳定性与适应社会需要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今天他们中的一些已经作为经典案例已经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至今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对他们的梳理和评价,显然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笔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卡多佐生平的介绍,来获得一些关于美国司法制度的直观知识,因此在本文中对这一部分也不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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