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哈耶克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中,提纲挈领的批判了“社会正义”这个实质性的概念,以“社会正义”这样大而无当的宏伟叙事来做的任何研究和批评,都像是无的放矢。它并不能准确地为我们提供关于社会秩序与社会分配的任何洞见。哈耶克的结论是,绝大多数人所宣称的“社会正义”,不过是皇帝的新衣。
放弃我们内心对于“实质正义”的义愤,和一切企图独自面对真理的僭妄,便把秩序与真相,以一种卑谦的态度放入程序性的现代法治中去,就好像一个神枪手,放弃了对于自己视力超群的自负,而开始使用瞄准器。我希望这部电影中的神甫,和我们自己的生活当中,那些并不以神甫命名的事实上的神职人员们,以及一切以价值领域内的神枪手自居的人,都能如此卑谦。
这部电影的意思是“实质正义”沉睡着,在一场藐视法治的复仇之中开始猛醒。但有一种力量醒过来了,另一种力量却又陷入了沉睡的深渊?
谁应该醒着,谁又应该沉睡?或者社会秩序的均衡也像做人一样,永远需要睁一只眼,而闭上另一只?
●《毒气裁决》
美国南方某州,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者,执行种族团体三K党的指令,制造了一起惨绝人寰的爆炸案。由于这个案件,他的子女离开故乡,放弃了传统的姓氏,开始隐姓埋名。三十年后,一位年轻的律师接受委托,在执行死刑前为他进行最后一次上诉。工作中,年轻律师偶然发现这个白发鬓鬓的待决的死刑犯,原来就是自己那个在传说中全无人性的祖父。
于是这个上诉的过程,就成为一个对祖父充满了愤怒和耻辱的子孙,慢慢走近一个狂热的种族主义者,开始一种"同情的了解"的过程。原来他的祖父出身于一个自南北战争以来便具有三K党传统的家庭,在一个种族隔离、私刑泛滥的年代,七岁的祖父便开始参加处决黑人的私刑活动。黑人是该死的,这是他自小受到的几乎唯一的教育。一种邪恶但是源远流长的思想,在他身上放肆的滋长。如同电影《杀戮之地》里那个对劳改营的犯人拳打脚踢的小女孩,文革中那些积极参与批斗大会的红卫兵,以及从小就被教育要为圣战献身的伊斯兰恐怖分子。所以接着的问题就是:一个人在多大的程度上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世俗的裁决?一个不能够消除罪恶渊薮的社会,又有没有权力以世俗的罪名剥夺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命?
当某种罪恶或罪恶的意识形态,在一个未成年的儿童身上就开始发挥魔力,我们实在没有资格去要求被罪恶"附身"的个体说:你必须从这样的语境中自拔。或者去谴责那些最终无力自拔的追随者。语境与罪恶先于我们而存在,我们一出生就身临其境,没有丝毫的选择余地和作出选择的能力。所以也许真正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有没有权力杀人,而是法律是以什么名义、又该以什么名义去杀掉那些作恶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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