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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阴影下的宪政——读《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实际上,宪政传统的这一巨大转变过程萌芽于柏拉图,明确于圣奥古斯丁,而成熟于圣托马斯.阿奎那,加尔文主义推进了这一过程,终结于康德,同时由于康德准确地指出正义信仰的超理性特征而告诉人类我们无法从终极理性上最终论证宪政的超验基础,这就成为了西方20世纪极权主义崛起和宪政危机的滥觞。
  
  柏拉图将正义的理念视为超验的实在,一般人不能用感觉来证明其存在,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追寻到这种大智慧,从而成为哲学王,也就是唯一合理的统治者(P3),这种极端的超验性质使得柏拉图无法设想人的平等,因此这种极端超验导致它无法在现实中实现(P4)。圣奥古斯丁则没有柏拉图那么斩钉截铁,他认为人虽然不能完全认知上帝的正义,但是可以瞥见上帝正义的余光,奥古斯丁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构筑他的“上帝之城”,其目的就是给尘世间的统治者提供超验的参照,让他们去瞻仰余光的余光,从而人间或许能够最大程度地接近上帝的正义。奥古斯丁提出,统治者如果违背上帝的禁令,基督教徒有义务(注意,不是权利)消极不服从,这一点成为中世纪宪政论的关键理论,众所周知,它最后发展成宪政论中极其重要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作者指出在中世纪的政治理论中,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是宪政论的先驱,托马斯.贝克特则是早期殉道者,被称为“天使博士”的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宪政论则是后世现代宪政论的主要渊源之一(P41),因为只有他提出了分权的思想(P36),并且认为由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混和而成的政体是最好的政体(P21),同时阿奎那还提出人的理性对于政体的积极作用(P34),这样阿奎那摆脱了圣奥古斯丁对正义过分超验的阐释,而使它有节制地回归人间,这种以理性与超理性相结合的正义观为基础的政治理论对西方后世的宪政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英国法作为现代宪政的一个分支就是建立在阿奎那所阐释的宪政论基础上(P45)。新教改革之后,在加尔文新教与阿奎那思想的双重影响之下,宪政论经历了后世理论家(如福蒂斯丘的技术性细捋P45、史密斯的议会论P46、理查德.胡克结合加尔文新教思想关于以神义理性为基础的一般法理论P45—54、苏亚雷斯的超验正义宪政论P55、阿尔色修斯的超验正义多元政治论P55—57)进一步阐述,最终构筑起英国近代之前的宪政论,作者得出结论:加尔文主义推动了中世纪宪政思想向前发展(P65)。
  
      三、祛魅时代的宪政论
  
  在本书的第四章,作者着重讨论了康德和洛克的宪政论,他们的共同之处是极力强调人本身的自由与正义以及法之间的关系,康德不再将上帝视为正义的唯一来源,因此作者指出他既非一神论者也非自然神论者(P67),而洛克由于强调宗教宽容以及认为上帝及其正义是世界和人类的立法者而成为一位基督教传统中“一神论—自然神论”的热心捍卫者(P72),而后,作者又认为洛克是一个一神论者(P81),作者在这里有些自相矛盾并不奇怪,因为洛克很难被归为某个非常确定的宗教论者之中,即使他倾向于一神论也是十分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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