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此种民族的存在和性格与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难道只存在于法的发生论意义上吗?在萨维尼看来,此种联系,不仅沉积于历史,亦同样展现于时代的进步中;民族的当下生活,不过为民族历史的进行时态呈现。这里,再一次地,萨维尼将法律与语言相比,陈言对于法律来说,一如语言,乃是一个联绵不绝的历史发展过程本身。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般,法律亦同样受制于此运动和发展。此种发展,如同其最为始初的情形,循随同一内在必然性规律。简言之,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Eigentumlichkeit)的丧失而消亡。
正因为此,立法的任务不外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肯认。凡此深蕴于心、确定无移而颇堪褒扬者,不仅形诸典章文物,更落实为千万民众日复一日的洒扫应对。立法可以发现并记载这一切,但却决然不可能凭空制造出这一切。那种希望藉由一个详尽无遗的立法制度,即刻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的功用与价值。职是之故,为了确保法律之为民族信念与民族意识的真实映像,成为适合民族生活状况,造福人世生活的人间规则,必须首先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并在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中,今古观照,厘清一切立法之得立基的生命源泉所在。事实上,在当日的德国,整个思想学术领域都正在从事这一宏伟?quot;田野调查"。不仅在法的历史研究中,而且,在民歌、民间童话、民间话本、民间习俗以及语言、诗歌和宗教等等一切领域的研究中,民族意识均如沛然春水般涌流。而在民族生活本身尚未整合成型,这一切心智努力益且未见成效之时即贸然立法,其法根基必然浅薄,等而下之者,甚至与民族生活两相忤逆,新法颁行之日,必是对生活本身的摧残之时?quot;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云乎哉?!萨维尼之反对制定法典,非法典本身也,而是视法典若儿戏,辄立则立,言废即废之天真与轻率也!
因此,所谓循沿历史,体认、发现和重述民族生活及其规则形式,"的的确确,不是在文字里面,而是在精神深处的复兴",即其目标在于追溯每一既定的制度直至其源头,从而发现其根本的"原理原则",藉此依然具有生命力的"原理原则",或可将那些毫无生命、仅仅属于历史的部分剥离开来,从而"涵咏其真正的精神,继续其未竟的事业"。萨维尼终生致力于罗马法研究,其因或在于此。而罗马法之能蜕形为现代私法的鲜活生命,亦正是包括萨氏在内的无数心智积劳积慧,推陈出新的结果。正是此种保守主义的进路,翻转历史资源而为现实动力的"向后"取向,才使得轻薄为文者辄以"落后守旧"为萨维尼,为伯克,为同样倡言民族精神的梁漱溟们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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