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是否还有这样一种考虑:研究农村可以开掘出很多“中国的”问题?
朱:也可以这么说,但我想换用这样一种表述:有一些问题只有在某个环境中生活之后才能体会得到,感受得到。实际上,实地调查确实能发现很多问题。譬如我在《乡土社会法律人》这篇文章中曾经提到过,在很多地方,村子里的居民住户是没有门牌号码的,这样一来,在有些基层法院,文书送达的工作只能交给专门的人——文书送达人——去办,这其实也促成了司法分工的形成,同时也使得法官与乡民拉开距离,而这些对于法治在乡土社会的形成都是有积极意义的。其实,分析一下农村里居民住宅没有门牌号码这一事实,可以开掘出一个在我看来非常重要的问题:治理与空间(locality)的关系(迪尔凯姆、福柯对此均有过论述)。由此,也可以联想到吉登斯描述过的现代国家的形态——“有边陲,无边界”。这样的事实,在书斋里能设想得到吗?这样的问题,这样的理论分析,在家做学问能提得出来吗?
记:朱老师,在我看来,您的很多论证、分析带有很强的功能主义的色彩。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一个例子就是您在讲授法理学时提到,之后又在《语境论》这篇文章里详加分析的中国古代的一项婚姻常规——“七出三不去”。但是,功能主义的解释似乎总是会导向“存在即合理”这样的结论。
朱:在某种意义上,确如你所说,存在的即有合理性,关键是如何理解这一点。在我看来,“存在即合理”谈的是因果关系上的合理,不是正当性或可欲不可欲上的合理。许多人把这两种合理混为一谈,就容易出问题。这里实际上牵扯到一个如何看待现实的问题,是否要面对现实的问题。我主张首先要有一种社会科学的态度,直面问题,不回避问题,发现其中的因果关系,然后你才有可能去实际地从因果关系链上去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空谈理想和可欲。我所努力分析的是一项制度(比如“七出三不去”)形成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因果合理性(经济、技术诸方面的),我并不试图做什么正当化的论证工作。如果读了我的文章就认为我赞同复转军人(确切地说,应当是军转干部)进法院,那是对我的误解,其实我在书中就提出了另一种解决的思路,不是派大学生下去,不是训练,而是通过制度促使司法分工的细化,而这种做法也是一种普遍的经验。
记:我还想提一个关于“送法下乡”的问题。如果从成本角度来考虑,送法下乡这样的权力运作方式是很不经济的--倘若确实如此,那么这样的一种很可能是难以持续的方式真能使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有效地向下延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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