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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下乡及其他——苏力访谈录

  书的第三部分或许会引起比较大的争议,因为牵涉到已被很多人讨论过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司法腐败”等问题。这里就不对我的看法作介绍了,书里都有具体的论述。我只想阐明我的一个基本观点,那就是法学家始终面对的都应该只是事实本身,而不能仅仅凭理想就作出什么制度设计。事实上,在写关于“司法不公”的那篇文章之初,我的原意是想通过材料来透视中国的司法腐败问题,但动笔之后,通过分析材料,我却得到了与原先的想法完全相反的结论--司法不公和腐败并不如人们(包括我自己)所想象的那样,愈演愈烈,实际情形很可能恰好相反。既如此,那自然就应当让事实说话,而不是再坚持我原来的想法,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持学术的尊严。
  
  记:讲到司法不公正,有一个问题,近年来流行这样一种看法,认为基层法院的法官的职业素质相对不高(与中、高级法院的法官相比),而且,中、高级法院又有较严格的内部监督,因此,司法腐败更易发生在基层法院。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朱:我不太同意这一判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牵涉较多利益(因而双方也更有动力去贿赂法官)的经济案件都是在中级甚至高级法院审理的,与那些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到底司法腐败更容易出现在什么地方?进一步地看,你所谈到的这种观点的前提是知识与道德挂钩,认为受过大学教育、文化水平高的人道德水平也一定高,这显然犯了一个错误。有一些实证研究甚至已经证明,知识人很可能比受教育少的人更缺乏道德(编者按:关于文化素质、专业水平和道德的关系,请参看《送法下乡》页338,注释9)。认为基层法院更易发生腐败,这种观点的另一问题是在于对监督严密与否的认识。决定监督效果的,不是有多少字面上的规章制度,而在于现实中有多少双眼睛在注视着你--想一想吧,为什么熟人社会中私隐少而陌生人社会私隐多?法官究竟是在基层法院受到的制约多还是在中、高级法院受到的制约多?
  
  记:朱老师,从您早些时候的论文——比如《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到这几年您写的《为什么送法下乡》、《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我有一个感觉,您学术研究的一个切入点始终是中国农村,那么您为什么如此“偏爱”农村呢?
  
  朱:其实谈不上什么“偏爱”(我对农村其实并不是特别熟悉),如果一定要用什么措辞来表达的话,那或许应算是对于中国社会的关心。理解中国的制度一定要了解中国社会。之所以讨论了一些农村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今天中国虽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农村的影响却还在,即使在大城市,小社区的思维方式实际上还支配着很多人;另一方面,我们不应遗忘农村,或许在转型的进程中秋菊的困惑是免不了的,但难道就可以因此而放弃他/她们,不去关心这些个体,这些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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