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及其他——苏力访谈录
苏力 吴昊
【全文】
《送法下乡》及其他
——苏力访谈录
·吴 昊·
记者(以下简称“记”):朱老师,首先感谢您接受采访,第一个问题不妨就从您这部新作的书名开始吧。您讨论了“送法下乡”,题目本身似乎就蕴涵了这样一种假设--乡中本无法,所以才需要送法下乡,送法上门;或者说,乡土社会有自己的村规民俗,而这类规则并不是和(现代国家意义上的)法律同质的。那么,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朱苏力(以下简称“朱”):是有这么一个问题。我只是借助了这个人们习惯的“说法”,在这里的"法"是国家制定法,现代民族国家追求的那种秩序。但是乡下本来也是有其秩序的,尽管是不完美的,有些可能已经过时,或即将过时,但也有些会保留比较长的时间。但我实际上并没有过多涉及制定法在乡土社会运作过程中与地方性秩序的冲突;或者说即使有所涉及,这一问题也并非我注意力之所在。我所关心的、所想考察的是中国的基层法院制度以及这一制度所包蕴的知识、技术与人等要素。因此本书的副标题是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强调司法制度,当然制度研究不可能完全不涉及这些问题(事实上有)。
记:这也正构成了这本书大致的框架?
朱:是的。《送法下乡》第一篇谈的是制度的问题,我着力揭示的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为什么会建立,形成这种制度的原因又是什么,这是我的研究进路。细致一点看,第一篇实际上谈到了司法制度的三个方面--国家、法院的行政制度以及基层法院的(请注意这个限定语)审判委员会。从这三方面入手,我力图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描述中国司法制度的社会背景,尝试着将司法放在社会制度的背景下加以考察。
我还想特别指出的一点就是,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必须认真对待上诉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差异:基层法院的功能重在具体地解决问题而不在于或主要不在于确认或创造规则。经由这一重要的事实,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与传统的对于法院的规范性论述相比,为何中国的基层法院在工作作风、行动原则、工作的重心、对待事实问题及法律问题的态度、处理规则与习惯的关系等方面有许多"独特"之处。我也希望通过一些个案分析,能使这些特点得以显现出来(编者按:参见《送法下乡》第五章)。而这些分析(包括对于法官技术、司法的格式化等问题的讨论)组成了这本书的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