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没有必要危言耸听,把法经济学看作高不可攀一样。
再就要说一说法经济学为什么在法学界受到批判,在我国法学界难以实践中采纳的原因了。倒不是因为其太复杂(如果是因为其太复杂的话,中国原子弹也可以上天,培养几个精通法经济学的人来搞立法应当不是什么难事)。而是由于其继承自新制度经济学的一大缺陷——长于效率而忽视公平!而公平恰恰是法的最终追求。尤其是在法经济学的早期作品中,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科斯定理本身来说,其认为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最优的达成与资源的初始配置无关的观点,往往直觉上就使人们感到突兀,其实原因就在于:这时候实际上与人们的“公平”观念有关的。例如他举到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公平”观念的支配下,只能是让污染人对污染负责,而不可能让公众负责的。
法经济学的不能大行其道,原因在此!这也是我们在学习研究中运用法经济学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在考虑效率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与公平观念的冲突。
天天闲谈:与曹兄言
【天天】 2001年1月06日14:37:14
苏力在文中所称“法律经济学分析对数据要求的标准很高,对经济学素养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难以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界。”的含义很含混。这样的提法,是很难让人对其进行批评。因为他只是说“数据要求的标准”以及“经济学素养”要求高,这是很宽泛,并且可以说出多种含义的文字话语,所以,如果曹兄说他认为是在说“需要复杂的数据计算”,那他完全可以辩驳,并且在事实上,法律经济分析也可以走数学模型的路数,而且这一路数的确属于高难问题一类,所以对苏力这段文字的含义,我采取了不深究的态度,因为这是一件很难缠的事情。
(四)
我可以继续下去么?无论各位是否同意,我还是继续下去好了。其实,前三个部分并未说到苏力其文的核心,但我是按照阅读的顺序来胡说的,所以只能是这样的一个顺序。
不妨先总结一下,苏力在提出他的语境论之前,很含混的说了他为什么要提出语境论,显然,他好象不是要建立一种可以适于中国当今状况的法学方法论来,并且在事实上他所提出的语境论也很难进行这样的适用,苏力自己也是十分清楚的,但他在文章开篇所言种种,会十分容易的给人以创建一种***的方法的印象,至少,苏力在开篇的言语是比较含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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