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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


  法律不外乎是凭借人类追求秩序和可预期的观念而发生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既然是手段就绝不会是真理,岂能免俗?庞德将法律比喻为一种“社会工程”,任何工程都要受到原材料、施工人、施工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制约,这归根到底是人的理性和经验的双重局限性所决定的。据此,庞德认为法律存在着三方面重要限制:  

  1、法律实际上只能调整行为,因此只能及于人的外部,而无法及于人的内心;  

  2、法律制裁只能依靠强力对人的意志施加强制,强力的局限性导致法律的局限;  

  3、法律规则无法自动运行,只能求助于外部力量,不免受制于外部条件,包括人、物质条件、社会心理因素等等。而这些外部力量和条件的局限,或它们与法律的脱节甚至冲突,也导致了法律的局限。  

  本文仅拣庞德几个着重论述的方面谈谈他对法律局限性的认识:  

  其一,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律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在许多时候,法律会失去这种支持而受到道德合理性的挑战。其中一种情况是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法律的绝对适用性,而不能拿环境作借口,如许多情况下的义愤或过失杀人案件。但道德“则是要在围绕其运用的周围环境中受到检验并被描绘出来的。” 这往往导致人们对依法做出的判决持有不满。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没有明确加以谴责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法律所赞成的,而这种东西往往并非道德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如同性恋、见死不救等。美国许多州的惩罚鸡奸的立法最后被认为超越了法律的可能执行的范围。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往往要去处理那些必须在“好人”之间选择一个“倒霉蛋”的问题,如无过错责任,毕竟现代民事侵权制度已经从寻找过错走向“合理分配危险”,而人们往往还要用过错观念去理解一个侵权赔偿的判决。  

  其二,法律与事实。事实一旦确定,就成为不可回溯的历史,而那些关于心理变化的事实更加的令人难以捉摸,而法律审判无时无刻不在对此加以评价。“事实上我们总是不能期望有足够的把握来确定事实或事实状态,从而为根据假设采取行动提供了依据。” 所以法律不得不确立一些规则,如物权登记、拒绝传闻证据等。而对另一些案件如精神伤害、感情伤害,法律即使无法不予过问,也应谨慎从事。庞德认为“无罪推定”的制度基础也包含对“事实”问题的考虑,他说,“经验表明,如果要在普遍安全和个人生命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这些东西是必要的。” 尽管这些充满经验与理性智慧的制度、规则缓解了法律在这一方面的局限性,我们还是不能说所有法律与事实的冲突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解决。  

  其三,法律与社会心理。法律必须寻求的一个很重要的外部依靠就是社会心理,它使法律即使在个人自我扩张本能的反抗之下,也完全有力量作为一种行为动力而发生效力。庞德列举了大量的例证,并运用耶林涅格的社会心理保证理论对这些例证给予了极其精彩的分析。 庞德在分析中区分了“书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在雇工赔偿问题上,二十世纪初美国法院普遍认为应严格限制雇工得到赔偿,但当时社会心理普遍认为雇主和大企业应该担负工人的人身损耗费用,导致大量由陪审团调查的一审同类案件的判决被上诉法院驳回。庞德分析了美国“刑讯逼供”现象的长期存在,他看到,法典中关于对犯人的绝对保护的规定与实际中警察与检察官对犯人的暴行严重相悖。庞德认为原因在于公众对官员压迫个人的不满还未强大到“足以在行动上支持法律来反对普遍安全中的社会利益对有效控诉的要求。”庞德还分析了19世纪美国许多州逐渐将审判权从法官手中转移到陪审团手中的现象,表明了当时的法律在很多地方缺乏社会心理的保证,当时的作法是一方面保持书本上的法律文句,一方面在诉讼的实际决定中容忍陪审团无视法规或加以“超法律考虑”的倾向,从而缩小书本上的法律与社会心理及行动中的法律的距离感。还有在大多数州,仅仅是性情不合的夫妻受到限制离婚立法的阻碍,而虚构作为这条法规的例外的“极端残酷”的情景,以获得离婚判决书。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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