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将这种价值尺度指规下的法律的发展比喻为“社会工程”,相应地法理学成为“社会工程科学”这个比喻给我们留下如下启示:
1、 社会工程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体系,或者一种固定的建筑程序,相应地,我们应以活动为依据解释法制史的发展;
3、社会工程是依照其目的被创造出来的,相应地,法律不仅仅是历史的遗留物,而是在某一时代根据法的目的被创制出来的;
4、社会工程要受到原材料、施工人员、工作环境的限制,相应地,法律也要受到法律工作者的能力、性格、偏好、法律的社会条件(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的限制。
据此庞德阐述了法理学的转向,即从研究法律本质转向研究法律秩序,从考虑制度转向考虑作为制度的目的的利益,从追求制度的至善至美转向追求制度的社会效果,从根据法律的规范体系进行思考转向根据法律的行为、过程进行思考。 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正是以一种“社会工程解释”的新方法重新地描述了法制史的发展。但我认为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十六世纪以后的法制史,正如庞德自己所说,只是从十六世纪开始,法律才开始成为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的。
正是在“社会工程”说基础上,庞德阐述了方法论意义上的社会学法学纲领:
第一, 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
第二, 为准备立法进行与法律研究相联系的社会学研究;
第三, 研究保证法律实效的手段。
第四, 对法律史的社会学研究;
第五, 强调个案的合理、公正解决的重要性,而不应为了追求不可能达到的确定性程度而常常牺牲合理性与公正性;
第六, 法学研究方法应该既包括对法律实施活动进行的心理学研究,又包括对法律的哲理的研究;
第七, 研究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管理部门的作用。
这一价值尺度的捕捉成功,使庞德进一步认清了二十世纪法律与法理学思想的发展道路。庞德将二十世纪法理学思想的发展概括为从自由主义理想通向社会合作的理想,并谋求这两种理想的均衡。相应地,法律也将在劳资关系、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向“社会化”发展,并从中谋求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利益均衡。
六、道德、事实、社会心理:法律的局限性
中国学者对法律的局限性问题的注意非常不够,这可能与中国法学与法制建设的潜力仍然供过于求的情况有关。但是,只有不断的反省自身的先天与后天的种种局限,最后形成法学界反思的知识传统,才能有助于中国法学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我阅读庞德这方面的论述,发现其虽着语不多但颇中肯綮。鉴于国内学者殊不留意于此,故本文另辟此节择要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