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们期望他人将不会对自己进行故意侵犯;
2、 期望个人能够控制他自己的发明、劳动产品以及现存社会和经济秩序下所获得的一切;
3、 期望其他人将善意地与自己进行社会交往;
4、 期望其他人将不会使自己置于不合理伤害的危险之中;
5、 期望那些持有可能约束不住或可能逸出而造成损害的东西的人,将对这种东西加以约束或置于适当范围内。
庞德据此批评了法学史上那些曲解“权利”含义的法学家的观念。比如狄骥、凯尔森、龙斯丹脱都认为权利是不存在的或权利只是“法律推导出的站不住脚的结论”,格老秀斯、康德将道德评价作为保障利益的根据,霍姆斯及其他法律现实主义者更多认为权利是从“威胁”的效果中推论出来的。庞德警惕地看到,这种“权利的威胁论”是政治专制主义在全世界兴起的象征,如果拥护这种主张,“我们也就放弃了从古典罗马法学家时代以来使法律成为文明的一个主要表现的那些努力了。”庞德重申,“重要的是法律权利背后的要求。如果没有一个在理性基础上受到承认的要求的话,那么就只有为了强力本身而任意行使强力。”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世法学家才将庞德的“最基本的合理期望”与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加以并置。
三、人性、文明、社会控制:为什么要有法?
正如上文所言,庞德法理学的基本假设是,人们拥有许多需要和希望,并力图实现和满足。庞德从人性的角度阐发了这一假设:人的本性中有两种本能:一种是自我扩张的即“反对别人而实现自己”的本能,一种是谋求社会合作的即“通过别人而实现自己”的本能。
自我扩张的本能,导致了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利益的冲突。人们只好用强力来遏制其对他人的伤害,但这种强力也有可能受自我扩张的本能的影响,从而走向反面。而另一方面,社会本能使人热望在集团、社会和相互关系中生活并表现出合作的能力,正是这种本能约束着自我扩张的本能,而使人类文明免于崩溃。庞德认为,一般地说,社会本能相对于自我扩张的本能占据优势,这种优势的正常发展正是文明的标志。文明,在庞德看来(主要是继承了柯勒的观点),是为了人类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它包括“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庞德认为法产生于对人类自我扩张的本能的控制,既包括对利益冲突的控制,也包括对控制冲突的强力的控制,因此法是对人类的社会本能的外部支持,而社会本能一般仅显现在人类的良心上(即人的内部)。正是经此,法参与了人类文明的进程。“法律不仅是通向文明的工具,而且也是文明的产物。” 这种贯穿于文明始终的对人类本性的支配力是各门社会科学的共同课题,而法律,同道德、宗教一样,就是实现这种支配力的社会控制手段。而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组织要求具有一种强力的垄断,法律成为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尽管法律仍需要其他控制手段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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