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社会科学思想方面来看,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在欧美不断涌现出许多一流的大思想家。在法学界,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与十九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将法学思想理论推向了历史的顶峰,但在逼近二十一世纪之时,这两个法学派均走向没落,从而给新的法学思想留下了真空。而同时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兴起,以及实用主义等哲学思潮的侵袭,又给法学的涅槃重生输送了新鲜的血液。庞德法理学就是在这一时代的和学科的背景中产生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理学之一。
二、利益、权利、基本假设:法律的出发点
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第三章中探讨了“法律的任务(或目的)”,他认为法律(或法律秩序)的任务(或目的)就是:
1、承认某些利益;
2、确定、承认和实现这些利益的限度;
3、在此限度内保障这些利益。
可见,庞德认为法律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庞德将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要或愿望,因而在安排各种人们关系和人们行为时必须将其估计进去。” 庞德认为,这些利益在自然状态的古老观念中就已存在,它们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这样庞德驳斥了怀疑论现实主义者的观点,即各种要求乃是法律的结果而非起因的观点。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性的冲突,必须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这是因为并非所有利益都由法律调整,这在后文法律的局限性中还有论述。 庞德将所有的利益分为三大类,再细化为若干小类,逐一探讨了法律的不同作用和限度。
庞德借鉴了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此处的社会利益并非象国内在通常语境中使用的那样指称国家利益,后者属于公共利益。耶林和庞德所称的社会利益是以最普遍形式出现的个人利益,此二者与公共利益有所区别,后者是以作为有组织的合法实体的名义宣称的利益。三者核心是社会利益。庞德曾对三者的关系分析道,“一般而言,以最普遍的形式,即社会利益的形式来表达各种请求或要求,便于比较。”“当人们斟酌法律应承认什么请求或要求及其限度时,……重要的是将个人利益归入社会利益范畴,并加以衡量。” (引文中重点号为引者所加)因此,庞德的法理学核心是社会利益理论,其意在为立法和司法提供指导。庞德力倡法院应该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应严格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因为在庞德看来,正义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
在庞德法理学中,“利益”之后的一个关键词是“权利”。庞德认为,“权利”意味着合理的期望(或利益)。在这里应区分“权利”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那些为法律所承认和支持从而更加显得合理的权利(即合理期望),相对于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而存在。所以“法律权利”后于“权利”和“利益”而产生。 法律这种社会控制工具就是通过将法律权利赋予主张各种利益的人来保障这些利益的。法律首先要承认一些最基本的和最普遍的合理期望,它们也就成为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庞德认为它们乃是法律的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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