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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


  庞德在二十世纪头十年里猛烈抨击当时在法官们的头脑中占主流的概念主义法学,讥之为“机械主义法理学”,他宣称,作为概念法学的“对头”的社会学法学是“作为法哲学的实用主义思潮”存在的。 而霍姆斯的法官哲学的经典名言——“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阐述的正是这种实用主义法理学。 这种法理学的必然结论就是庞德所称的“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庞德把这作为社会学法学研究的第一个问题。 詹姆斯在《实用主义》中阐发了这种美国式哲学,“实用主义的方法,不是什么特别的结论,只不过是一种确立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须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的事实。” 詹姆斯、霍姆斯对庞德的思想的影响从此可见一斑。  

  但是,庞德对霍姆斯的理论也多有不满,如针对霍姆斯提出的法的“坏人的预测”角度,庞德认为法的出发点同样可以是好人的利益要求; 针对霍姆斯把强力作为法的价值尺度,庞德认为强力必须从属于正义、安全、均衡; 这些分歧的原因在于,与霍姆斯吸收历史法学派思想不同,庞德更多的是吸收了耶林的社会利益学说。庞德在其著作中就多次引用了耶林的著述。针对国内学者多将“社会控制”或“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作为庞德法理学的核心的论述,本文认为庞德法理学的理论核心乃是耶林的“社会利益说”(或“法的目的说”)。 耶林是19世纪德国目的法学派创始人(又称新功利主义法学派),他在《法的目的》一书中阐发了其法哲学思想,他首先区分在物质世界起作用的原因(Ursache)和在人的意志中起作用的目的(Zweck),从而认为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在耶林看来,此处的目的就是指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法也是以权利为前提,如果抽象的法没有权利内涵,就失去了法的生命和本质。 正是由此,庞德发展出自己的社会利益分类学说与权利学说,并为其社会学法学与社会控制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这在后文将有详述。  

  庞德身处之时代,乃是人类社会与思想领域发生诸多巨大变革之时,因此考察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的时代背景将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庞德的思想。从西方经济政治局势来看,首先,在资本主义世界,尤其在美国,客观上要求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调节。而当时联邦最高法院为保守势力占据,顽固坚持经济自由主义,抵制包括美国国会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在内的各级国会的反垄断法。正如庞德所说,“天赋人权曾变得象君权神授一样残暴,这在过去25年中美国宪法已经提供了充分的例证。” 这使庞德开始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强调法律的社会效果,并与霍姆斯这位“伟大的异议者”(The Dissenter)走到了一起。其次,1929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导致了长时间的“大萧条”,欧洲许多国家,尤其是德、意,纳粹势力抬头,并在1939年发动了旷世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整个西方世界都笼罩在专制、强力的纳粹阴影之下,庞德作为捍卫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法学家,力图在法学理论上抵消强力、专制的理论,而阐发正义、安全、均衡与文明诸种更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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