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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

庞德法理学提纲初论——评《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史解释》


朱晓东


【全文】
  毋庸质疑,标本箱有助于我们理解植物。但是,每当人们仔细地实地考察自然事实时,标本箱却不能成为自然的说明。  

  ——R..庞德《法律史解释》  

  关键词: 社会利益  文明  经验  社会控制  社会工程  

  罗斯柯·庞德的法理学就连在美国也已是明日黄花了,何况在当代中国据说仍未脱“幼稚”之名的法学界。 民国时期,陆鼎揆先生曾翻译过庞德的早期代表作——《社会法理学论略》,于1933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也是在三十年代,吴经熊先生游学欧美归国后,执教于东吴法学院时,大倡庞氏学说,呼之为法律思想领域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但在建国以后,沈宗灵与董世忠两位先生在1984年翻译出版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十余年间,未见再版,而除了这本书和曹玉堂与杨知二先生于1989年翻译出版的《法律史解释》之外,再未见庞氏其他著述舶来。而试观19-20世纪西方法理学思想史,庞德兼收并蓄的理论思考,与时俱新的学术眼光以及稳健沉实的著述风格,均使其显现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后生新学不揣冒昧,以近年研读庞德的有限几本著作为基础,参考庞德研究者的相关评述,在本文中对庞德法理学思想之大端谈些粗浅认识。  

  一、庞德的生平、法理学思想来源及理论背景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是美国现代主流社会学法学派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庞德生于内布拉斯加州,在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后,转投哈佛法学院学习法律。1910年,由内布拉斯加州执业律师转而担任该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commissioner)。1903年起,庞德先后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加州大学以及印度加尔各答大学等各名校法学院,并在1916-1936年间出任哈佛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远赴中国任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 庞德在其长达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发表了数以百计的学术著作,其中代表作主要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律史解释》(1923)、《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理学》(1959)等等。  

  庞德法理学的思想来源非常广泛,除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沃德、罗斯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控制学说之外,还大量汲取了欧陆19-20世纪社会科学的理论营养,如埃利希的“活法”说、耶林涅克的社会心理学理论、柏格森、克罗齐等的哲学、历史学理论,但对庞德法理学体系构建最关键的要属新功利主义法学家耶林的“利益说”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家柯勒的法与文明的理论。“就其吸取大陆理论家的著作成果而言,庞德也许是世纪之交美国法理学中独一无二的人物。” 下面仅就詹姆斯、霍姆斯与耶林对庞德的影响稍作展开,因为这两个学术思想正是庞德法理学的矿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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