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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道义:哈贝马斯的国际人权观

  这三点是哈贝马斯在<兽性与人性>一文中提出的基本问题。对哈贝马斯来说,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不在为北约行为定性之下,因为它们都与国际人权的现状和局限有关。除非我们执意把哈贝马斯提出这些问题当作是曲意维护北约的狡辩之辞,我们实在没有理由把他的「诚实」牵扯进来,而把这些问题本身拋到一边。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与国际人权的关系作一些探讨。
  
  对甚么是国际「社会」和甚么是国际「法」,基本上有三种论点,它们分别是虚无论、转化状态论和现实主权论。
  
  虚无论秉承马基雅维里(Niccoló Machiavelli)和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传统,否认国际间存在着甚么「社会」。它认为,国际关系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其中可称为「社会」的成分微乎其微。无政府状态不是指混乱无序,而是指平等的主权国家在互动关系中不承认存在高于主权独立的规范或法则。自1648年为结束宗教战争而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国家主权原则之后,虚无论经由十九世纪黑格尔(Georg W. Hegel)国家主义论、社会进化论和实证法学的影响而被广泛接受。虚无论讲究国际法,但它的国际法只问国家政权是否存在,不问它是否真能代表全体民意,其基础是与民主宪政法学观不同的实证论法学观。它的国际法权利主体是独立国家而非个人,它的国际人格也只是由实际存在的国家政权所代言的集体人格。虚无论的核心是国家主权至上和唯主权国家论。
  
  转化状态论认为确实有国际社会,但不是现在这个样子。它着眼于国际社会的未来,而非现状。它注重的是人类的普遍能力,而非国家的主权形式,因此是一种世界普遍主义。早在十六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思想家但丁(Alighieri Dante)就相信,普遍的(世界)和平能让人类发挥其特有的心智能力。康德(Immanuel Kant)将但丁关于人类能力的天意思想转化为一种实现人类集体目的的历史发展观。康德认为,人是唯一的理性动物,在自然中得以发挥的是全人类而非个人的能力,人类的能力在社会对抗中发展,是最终促使形成社会规范秩序的力量。转化状态论的人类社会观念清楚地包含了对国际社会现状的评价。以它的角度来看,现有的由国家构成的国际体制将会解体,并融入到世界共同体社会中去,形成新的世界政体(cosmopolis)。现有的国际「软性法」(受强大地方权力制约的习惯法,缺乏有效执法、无反映民意的现代立法或成形的法庭审判制度)也必须随之向现今民主国家层面上的「有效法」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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