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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的观察和思考:一种系统的方法

金融全球化的观察和思考:一种系统的方法


李清池


【全文】
  一
  
  1997年开始蔓延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全世界一个教训。如果说有哪一种力量能够迅速地摧毁一个国家20年的经济建设,除了战争,还有金融系统的崩溃;后者更可能直接破坏一国人民对本国政府的信心。
  
  二
  
  金融是流动的信用,信用须依赖于法律。日常生活中那些被称为“契约”的黑字白纸,那些被称为“债券”、“股票”,甚至那些被称为“货币”的花花纸,其中所隐含的价值,无不靠着法律和司法来维持。
  
  国际金融,简单来说,就是跨(国家/地区/司法管辖区)边界的信用和资金融通,其中有两个关键的因素:资金的融通,以及跨越边界。资金的融通跨越了边界,必然就要受到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之间法律差异的影响。所以,传统上来说,关于国际金融法律的研究,大部分是对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资金融通的法律的比较研究,比如Philip Wood: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e,London: Sweet & Maxwell, 1980。可以说,以法律冲突为中心的思维逻辑,是观察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是一种微观的角度,绝大部分的国际金融法著作都采用这个角度来分析问题。
  
  如果说有哪一件事是可以确定的,那就是未来是不确定的。国际金融领域正在发生的“四化”:非中介化、电子化、大型化和全球化,正在极大地改变着金融交易的方法和模式。其中,尤以金融的“全球化”为甚。资金的跨越边界流动,在冲击着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金融体系。不同的法律安排,影响到资金的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流动,最终可能决定资金的投向。这种情况下,各国之间实际上会形成一种规制解除(deregulation)的竞争。由于资金的流入会带来本地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但是资金的流动总是追逐着利益。巨额流动资金的本能要求全世界的金融市场都对它开放,让它自由进出。任何政府对本国市场的管制都可能被指责为对自由经济的“干预”。因此,各个司法管辖区要吸引投资,就会去修改原有的管制体系,使资金的流动更加的自由。否则,本司法管辖区将可能会丧失竞争的优势。比如,1950年代伦敦“欧洲美元”市场的形成就得利于美国对存款的严格管制。不过,这种规制解除的竞争是一种相当危险的游戏。假如是短期的投机资金(hot money)而不是真正的投资在自由地进出一个国家的市场,那么这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完全可能在一夜间崩溃。这就是四年前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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