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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的政治、万民法与自由主义的困境

承认的政治、万民法与自由主义的困境


汪晖


【全文】
  一  前 言
  
  冷战结束之后,为当代世界提供统一规划的抱负似乎只能由自由主义来承担了。但令人惊异的是,为柏林墙倒塌而欢呼的声浪尚未消失,种族、性别、民族—国家、跨国资本、大众传媒、全球化等概念已经以密集的方式成为当代世界的关注中心。围绕这些问题而出现的文化、政治和经济诉求,严重地冲击著自由主义的诸多前提。问题的微妙之处在於,笼罩在“文化多元主义”这一笼统概念之下的部分权利诉求是从自由主义的平等政治中衍生出来的,但却对自由主义构成了极为尖锐的挑战。
  
  我把当代自由主义面临的挑战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
  
  第一,族性、性别问题提出了保存某种文化和竤体的特殊性的诉求,从而构成了对以个体为本位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的挑战;
  
  第二,民族国家的衰落和全球互动关系的复杂化造成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自由主义的危机,它不得不在新的国际和国内关系中论证自由主义原理的正当性,亦即论证权利平等的可能性;
  
  第三,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关系角度提出的对自由主义的挑战从未消失,但在全球资本主义的关系中获得了新的含义,即跨国资本在全球政治、经济和军事关系中建立的新的不平等模式。
  
  当代自由主义刚刚还沉浸在“历史终结论”的兴奋之中,却迅速地感觉到了较之以往更为深刻和严重的危机。在上述三项挑战中,自由主义首先回答的是前面两项,而对於跨国资本问题则没有作出回答。我在下文中不拟讨论文化多元主义、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论争,而主要分析自由主义内部对前述问题作出的反应及其内在的矛盾。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泰勒(Charles Taylor)和哈贝马斯(Jügen Habermas)为个案,研究民族国家内部关系中的集体权利诉求与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的矛盾;第二部分讨论自由主义理论在国际关系方面面临的困难,我选择了罗尔斯(John Rawls)关於国际关系的规范式研究作为这一部分的主要分析对象;第三部分试图从历史的视野分析“文化、市场社会与公共性问题”。简要地说,当代自由主义没有能力在一个同质化和异质化相互交织的世界里提供普遍主义的权利理论,我们必须重新回到历史的复杂关系中分析“公共性”丧失的历史原因,理解“公共性”与“差异性”的内在相关性,为平等的政治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二 承认的政治与权利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在当代世界的重新活跃不仅构成了自由主义内部的重大分歧,而且也可以看作是部分敏感的自由主义者对“文化多元主义”政治——少数民族、“贱民”竤体和女性主义对於承认(recognition)的需求——的中心议题作出的妥协性的反应。这一冲突表现为两个最为基本的方面:第一,自由社会能否在某些情况下把保障集体性权利置於个人权利之上?第二,自由社会是“程序的共和国”,还是应当考虑实质性的观点?在有关这两个问题的冲突背后隐藏著的问题是:在当代社会的流动关系中,个人本位的权利理论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权利自由主义和欧美国家宪章的特征之一,即坚持界定一系列的个人权利、保证平等对待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尊重,后一项内容的含义也可以解释为保护公民不会由於种族和性别等不相关的因素而受到歧视性对待。换言之,平等保护所有合法公民的非歧视主题(美国南北战争之后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司法复审制度集中体现了这一非歧视主题)与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是并行不悖的。权利自由主义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把个人权利置於集体目标之前。罗尔斯、德沃金(Ronald Dworkin)、艾克曼(Bruce Ackerman)以及哈贝马斯等人在一些具体观点上虽然存在分歧,但他们都坚持自由社会的特点是:国家组织不能支持任何实质性观点或完备性学说,社会联结的纽带是平等尊重所有人的强有力的程序性承诺(德沃金)或“政治的正义”(罗尔斯)。
  
  但是,这一权利自由主义的基石正在面临“承认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的挑战。这一问题由加拿大著名哲学家泰勒提出并非偶然,这不仅因为他的黑格尔和现代认同的研究提供了理解“承认的政治”的历史的和理论的背景,而且因为他的理论探讨紧密联系著使整个国家濒於分裂边缘的加拿大魁北克分离主义运动。魁北克政府以保存特性这个集体目标为由对魁北克居民施加了某种限制,例如规定非法语居民或移民可以在英语学校就读,拥有五十名雇员以上的企业必须使用法语,以及规定不用法语签署的商业文件无效,等等。1982年,加拿大权利宪章增加了一个条款,使得特殊社会的集体目标合法化,从而使加拿大的政治制度在这方面与美国更为一致,这项立法为对各级政府的立法进行司法覆审(judicial review)奠定了基础。然而,“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这项条款如何对待加拿大法语居民尤其是魁北克人提出的独特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如何对待原住民的同类要求。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这些民族保存其特性的愿望,他们要求享有某种自治的自主性形式,并且有能力采用必要的立法形式以保存其民族特性”(泰勒,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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