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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

  
  梁治平的学术研究也是起步在80年代中期,也许同样是这种“文化热”启动了他的学术感触。他早期的作品,集中汇集为《法辨》一书,其中部分文字也染有这种文化热的影子。但是随着他自己研究的深入,他逐步在实践上突破了这种轰轰烈烈的氛围,追求对文化的一种学术化的界定,完成了一个作为著述内容之标签的法律文化研究到作为一个学术进路和诉讼法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转变。
  
  那么,什么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概念呢?简单说来,可以说就是梁治平引用的格雷多西的“安排程序观念”,④或者是克利福德吉尔兹的由人“自己织成的意义之网”。⑤在梁治平看来,每一种文化都体现了一种安排秩序的观念,不同的文化体现的是不同社会中发生的独特的安排秩序的观念。在对中国古代法的研究上,他反对简单地套用目前已经通行的一些西方概念、命题。因此,梁治平的研究可以说是从一开始就努力从外观上或功能上的“同之中求文化之异,是一种文化类型学的研究。正是这种视角和研究进路,以及他的认真,使作者的研究在众多的“法律文化研究”中显示了其独特点。他不是一般地发现中西在法律制度上、规定上的异同,而总是紧紧扣注在这些外观上的差异、类似或相同背后的世界观、秩序观和价值上差异,扣注中西“法律”之异同与其各自思想文化传统的内在联系。
  
  本书中收录的《法辨》一文是一个概念辨析的范例。通过对中国文化中“法”这个概念的细致的历史辨析,同时以西方“法”的概念作为对比的参照系,梁治平指出,中西历史上的“法”概念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安排秩序的观念。尽管近代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以“法”来对应英文中的“law”,但这只是一种翻译、中西交流的必需和不得已。至少在历史上,中国的“法”并不等同于“law”,因为在这些概念背后所隐含的中西世界观、价值允和秩序完全不同,尽管在功能上可能在某些相似。在作者看来,如果忘记了一点,用现人匠、西方的“法”来套用、理解古代的“法”,实际上是在按照西方观念重新履行已经成为历史的中国法律制度。他的这个研究,不仅在当时是卓尔不群的,甚至至今也没有多少研究者真正理解了。这显示了作者穿透语词对历史和文化传统的把握。本书收录的《礼法文化》一文是另一个具体的研究法律制度的例子。这篇文章探讨了在功能上起到“私法”或“民法”之作用的中国古代的“礼”为何在文化层面上不能概括为――如同某些中国法律中学者所做的或试图做的那样――-“私法”。在作者看来,关键在于“礼”所代表的或体现的是中国古人的一种对秩序的安排,中国古人的这一“意义之网”与现代人的“意义之网”是不同的。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研究就是要通过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史的细致研究,来发现支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独特的安排秩序的观念,并在理解这种安排秩序观念的同时,反思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思想。这一思路,被他概括为“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反观起来,他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代表作《法辨》、《追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都在不同程序上体现了或追求了这一学术理想。
  
  如果仅就文化研究来看,这种“辨异”的努力并不算特殊,自西学东渐以来,许多中国学者就在哲学或更宽泛的层面上进行过。但以法律史为材料(这就区分了法律文化研究和一般的文化研究),特别是在对四方法律传统有比较细致和真切了解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某些臆想的、凭空构造的西方法律特点(这就区分了切实的法律文化研究捕风的捉影的法律文化研究),并有能力将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同高度抽象的思想观念联系起来(这区分了法律文化研究与一般的法律制度和条文比较,也区别了法律文化研究与一般的法律制度和条文比较,也区别了法律文化和一般法理念的研究),进而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在一定程度上能自圆其说的理论解说(这体现了作者学术主体性和理论性追求,以有别于其他中外学者的研究);这一点,就我有限的阅读并就已经发表的成果来看,梁治平的研究是目前国内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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