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法律的文化解释》读后


苏力


【全文】
  同样的行动并不总是具有同样的名,赋予任何行动一个不同于其自身时代和在其自己民族之中习惯具有的名,都是不公正的。
  
  ――莱辛①
  
  在研究法的发生史的过程中,“法的目的”应当是最后探讨的课题。……一件事的起因和它的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是用,以及它的目的顺序的排列都全然不是一回事;……在重新解释与正名的过程中,以往的“意义”和“目的”就会不可避免地被掩盖,甚至被全部抹掉。
  
           ――尼采②
  
  尽管《法律的文化解释》中收录了三篇外国学者的论文,但主要集中了该书编者梁治平的一些文章,是编者多年来不懈追求“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③的一个理论性的总结,是对他自己的这种努力的方法论再反思;并且在我看来,也基本完成了他所追求的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的文化研究的理论构架。应当指出,这种构架的完成并不是如同中国目前法学界的许多追求体系的著作那样,仅仅依赖于对研究领域的“跑马占地”、重新定义或对研究对象的重新组合,也不是凭空虚构,而是基于对当人的中西学术相关学科的传统比较广泛、细致的梳理和辨析。在我看来,这可能是中国过去十多年来理论法学研究中,最有学术自觉、注重学术传统、并因此也最具有学术个性和学术分量的一本著作(而不是之一)。
  
  这种评价,在许多人看来,可能太不节制了,特别是对于乐于且有意使用“可能”、“也许”或“似乎”的本文作者来说。然而,这种评价却是分寸的。本文主要从编者本人的四篇文字入手,头两节将分析其研究的视角、进路在法律文化研究上的理论构建意义意义,后峡两节对这一研究进路和方法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以及该书中一些论文中实际体现出来的问题作一些分析和批评。
  
   一
  
  借用作者在论文《法律的文化解释》的开篇语式,可以说,现在有许多种法律文化的研究,而作者的文化研究是其中的一种。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知识界出现了文化熟,人们提出种种关于文化的定义,并进行各种各样的“文化”研究。法学界也同样如此。然而,在轰轰烈烈之后,究竟留下了什么实实在在的东西,却是很难列举的。至少在法学界,法律文化的研究往往是对已有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重新包装,使之得以作为自己的研究发表、销售的一种方式。一些对古代思想家、学派的法律思想或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仅仅因为贴上了一个文化的定语就变成了法律文化的研究。由于没有独特的研究视角,这种法律文化研究不可能构建出其独有的研究对象,显然,也就不可能真正推进学术发展。而在另一类法律文化研究中,特别典型地表现为所谓的比较法律文化研究,文化成了一种掩盖学术能力之缺乏的大旗。研究者往往仅仅指出中西差别或古今差别,然后就用文化这个概念解释了差别。这样一来,文化就变成了一个百试不爽、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武器,同时又是一个随时可以退身坚守的阵地(若要问“为什么有这些差别”,回答是“文化”)。究其原则,除了研究者的浮躁之外,很重要的是因为8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习惯使用的“文化”这个概念没有严格界定,是一个西方学者称之为“剩余”的概念,一切无法明确分辨的因素都被包括或都可以包括在其中。一些研究者在使用这一概念时,甚至将其涵盖人类的一切精神的、物质的成果和活动,因此就包括了一部或全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风俗、习惯、文学、历史、思想以及其他可能包括的社会现象。这种几乎无所不包的“文化”概念(我更愿称之为一个“范畴”,一个最高的与自然相对应的概念)当然很有解释力,但也就因此丧失了解释力。难怪在“文化热”然很有解释力,但也就因此丧失了解释力。难怪在“文化热”之后,我们并没有发现文化研究的兴起对中国社会的理解有多少推进、深化或拓展,或在理论上有多少新颖之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