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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国有企业——联邦公司

美国的国有企业——联邦公司


赵旭东


【全文】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讨都曾给出若干联邦公司的定义,但却始终未得统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释。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独一无二的产物,作为一个群体,它的特点就是每个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财产和控制的结构。”但总的来说,仍可将联邦公司的主要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1.联邦公司是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者虽非联邦政府拥有、但由联邦政府特许资助、并受其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与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资仍是确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绝大多数联邦公司都由联邦政府投资并拥有,有的全部由联邦投资和拥有,有的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外,根据联邦政府特许,并由联邦预算资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监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即所称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组织形式,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一种介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的是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绝大多数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种经济活动,替代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因此这就使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法人,又类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质,因而也模糊了传统的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独立经营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是联邦全部拥有、控制、还是部分拥有控制以及联邦资助的公司,都无一例外地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它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它明显地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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