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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巡警制度的比较研究


马志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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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RONALDC·BROWN 马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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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警察巡逻工作的基本概况
 
 
  (一)在中国
 
 
  组建一支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巡警队伍,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各界对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的认识是在逐步加深的。1991年11月,中国第十八次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在大中城市建立和完善警察巡逻体制,把相当的警力摆到街面上,以切实提高动态环境下对城市治安控制的能力。1993年6月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提出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逐步建立城市警察巡逻体制,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抓紧完成这项工作。1994年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目前全国已有四十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初步建立起警察巡逻制度,即有一支专职巡警队伍,巡逻工作成为一种固定的警务方式长期坚持下去。中国八十多个城市也已经开展了警察巡逻工作。以上海为例,1992年6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同年10月,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暂行规定》。1993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于1994年正式建立了巡警总队,初步形成了一个覆盖市区、综合执法的专职警察巡逻网络。1993年至1994年,巡警在综合执法中,共发现并受理巡察案件几百万件,涉及治安管理、交通肇事、市容监督、工商管理等类别;教育处罚几百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数万名,共接受并处理“110”报警服务台提供的警务案件几千多起。巡警还为群众办好事几十多万件,密切了警民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和赞扬。
 
 
  (二)在美国
 
 
  作为地方或州警察机构组成部分的“巡警”,其作用是保护并促进公共安全,特别是维护“街上”公共安全。作为制裁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的执法机构,他们所针对的犯罪类型包括“街头犯罪”、“白领犯罪”、“有组织犯罪”。“街头犯罪”侵害的是人身和财产,以及实施了违反有关交通、公共安全、紧急状态等法规的行为。这些通常属于巡警所必须处理的犯罪类型,现在,“巡警”将不直接涉足执法活动。白领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现行逮捕除外)都由其他警官或不同的警察机构,甚至可能由不同的执法机构来处理。执法官员们通常只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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