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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

共建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关系


宋茂荣 黎宏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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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裁判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各个领域中进行较为全面的司法联系和协助。这种司法协助不应强调法域之间法律的差异,而应强调共同的利益,突出对刑事犯罪的惩罚和对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简便、灵活、有效的方法迅速结案。由此出发,就能够探讨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具体构想。
 
  1.关于文书送达。文书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司法协助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内地法院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通过当事人的亲友或通过台湾和大陆之间的群众团体等向居住在台湾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些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有时无法证实台湾的当事人是否已经收到内地的诉讼文书,有的甚至已收到诉讼文书,但由于胜诉无望而置之不理。为了进一步畅通送达渠道,使诉讼得以正常进行,一种途径是保持海协会、海基会以及律师机构这类非官方的民间协会形式;另外是上升到司法的高度,可以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香港最高法院关于相互协助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的初步协议的形式。但这一协议只适用于广东省法院和香港法院之间,在内地法院同台湾法院订立这类协议时,应当克服这种局限,照顾到内地范围的广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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