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司法鉴定学(3学分)
(4)司法精神病学(3学分)
(5)比较
刑事诉讼法(3学分)
(6)刑事侦查与技术(3学分)
(7)法医学(3学分)
(8)青少年法学(3学分)
(9)劳动改造法学(3学分)
(10)判例刑法学(3学分)
(11)投资法(3学分)
(12)国际私法(3学分)
(13)
海商法(3学分)
(14)
保险法(3学分)
五、各类课程的学分比较
全校性公共课30学分(20%) 理论法学课程群38学分 学生论文4学分法学基础课34学分公法(国家法)课程群33学分毕业实习5学分民商法课程群42学分毕业论文5学分刑事法课程群30学分全校性选修课13学分
共64学分 共144学分,平均36学分 共27学分四年修满150学分准予毕业。
六、教师的心态与师资力量的重新配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确定的位置:专业固定学生,教研室固定教师,教师固定课程,课程固定学生。但是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正好相反:社会需求决定着学生的志向,学生选择课程、选择教师。学生投了一部分资,就有权利选择他认为对他将来发展有利的课程。在人材将以流动的情况下,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应当重新搭配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求。而不能抱残守缺,争“必修”,争课时,用行政手段维系自己课程的地位。应当意识到:我们培养的是在社会大潮中能够生存、发展、赢得竞争的特殊“产品”,而不是留在自己身旁“子继父业”的徒弟。
课程一旦纳入社会需求的轨道,便处于动荡之中,它必然促动教师投入更大的气力去改善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赢得竞争,那么,总有一些课程会遭到冷遇,怎么办?有的课并非没有价值,授课教师也并非没有学问,但是,如果一门课由于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态度的原因,连六个学生都达不到,这时校长都难办的事情。解决方法之一是把这种课改造成硕士研究生的课;但是,如果连两名硕士生都达不到,就没有办法了。办法之二是辅助教师开新课特别是热门课,一门课可以让几位教师同时开,允许竞争,允许学生选择;办法之三是局部转行,可以专职搞科研,搞社会服务,搞行政管理,使老有所养,壮有所用;办法之四是把师资暂时养起来,通过“赎买”政策来确保学生选课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