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 责任编辑/陈端洪)
注:
〔1〕 郭道晖:《立法无序现象及其对策》,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
第5期;谢怀木式:《也谈立法无序现象》,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2期。
〔2〕 高铭暄:《我国十五年来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1995年第1期第4-5页。
〔3〕 《现代法学》1993年第1期第20页。
〔4〕 《警察研究》1989年第5期第15页。
〔5〕 现实中,不管有没有授权,这种“先行”总是受到特别的青睐。以天津市为例,“在现行有效的82件地方性法规中,先于国家立法的有43件,占51.2%”(见杨国森、刘刚:《天津市地方立法工作回顾》,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会会刊》第2期第10页)。
〔6〕 扈纪华:《我国十年立法谈》,载《中外法学》1990年第3期第56页。
〔7〕 《人民日报》1986年12月12日报道。《
个人所得税法》已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而《
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还未作相应修改。
〔8〕 此时深圳市还没有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因此,这是一次不严肃的授权。
〔9〕 李平:《论国家权力机关应切实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兼析授权立法之利弊得失》,载郭道晖等主编《立法——原则、制度、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79页。
〔10〕 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处在急剧变动之中,
宪法这一最具稳定性的根本大法也已有了两次修正,且修正条文达11条之多。
〔11〕 蔡定剑:《正确理解立法从实际出发的指导原则》,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4页。
〔13〕 蔡法检:《谈谈财政执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财经报》,199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