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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现象表明: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法出多门”,而各立法主体又没有非常明确的“疆界”可守,出现一些混乱就难以避免。由于立法机关不在其权限范围内立法,使得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出现了不和谐的情形。这种不和谐又进一步使得法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一方面,宪法等的有关规定没能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等与宪法不一致,又使得公民、法人等没法执行,或都即使执行,也是很困难的。比如,收容审查制度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其贯彻实施效果就不好。
 
  二、授权立法问题
 
  授权立法(又称委任立法)是把本应属于授权机关自己的权力授予别的机关来行使,它牵涉到谁授权、授权给谁、怎样授权等问题。所以,授权立法本身与立法权限问题是密不可分的,这里单列出来,是想加以强调,以引起足够重视。
 
  (一)有关授权的规定
 
  从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第一次授权立法以来,一共有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两次,分别在1989年和1993年;国务院获得3次,分别在1983年、1984年和1985年;广东省、福建省获得1次,是1981年;海南省获得1次,在1988年;深圳市和厦门市各获得1次,分别在1989年与1994年。
 
  (二)两个特例分析
 
  1.国务院得到了3次授权。两次专门授权和1次综合授权。这两次专门授权分别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试行。授权后,国务院可以在法律没有这方面规定的情况下,先行作出设定这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5〕但是,作为被授权机关的国务院必须遵守授权范围和授权时限的规定进行立法。否则,便是越权立法,所立的法也是无效的。
 
  至于综合授权则是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次授权立法的范围太广泛了,差不多把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都下放给了国务院,并且,事实上国务院所制定的经济法规远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经济法律要多。国外为了避免行政权力过分扩张与非民主化的危险性增加,在采取委任立法时严格规定对委任立法的要求,如不能有一般性的、无限制的概括性授权,即空白委任;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有权、纳税、刑事及其诉讼程序、有关选举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都不得授权。从而使立法的委任、授予和宪法及代表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相吻合。然而,我国在授权立法中则较少注意对授权的各项规定和限制。〔6〕比如,有关税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授权给了国务院。这样,国务院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数量上要多得多,而且有的已明显越权。国务院1986年通过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把全国人大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只适用于外国人的法律。事情并未到此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在答新华社和《人民日报》记者问时宣布:“我国公民在缴纳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后,就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7〕更为严重的是,还授权给了财政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11)项规定:“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也属于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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