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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有关收容审查,没有法律来对此加以调整,而是由国务院于1980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了收容审查的对象。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2年多的时间里,大约有80%-90%的被判刑者,一开始并不是被逮捕或者被拘留,而是以收容审查的方式被羁押于公安机关,人身自由受到长达数月的完全限制。〔3〕从近几年湖南省收容审查的情况来看,经审查符合扣留或者逮捕条件的仅占30%,给予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的占20%,解除收审(即无罪)的占50%。〔4〕总之,收容审查制度不仅损害了不少无辜者的权利,而且是违背宪法的。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收容审查制度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刑诉法从保障基本人权出发,对侦查手段的使用和侦查羁押期限的限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收容审查却导致诉讼外羁押时间过长,诉讼内的羁押期间又没有用足。
 
  (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只对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考虑得多,而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则考虑得少,或者根本就置之不理。这是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中的集中表现。《渔业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没有规定必须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然而,某市修改水产养殖保护条例的决定却规定,当事人必须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使得行政复议成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了。一些地区为了所谓的吸引投资,不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而任意开口子,表现得最为明显的是:关于减免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等,但有的地方仍在税收减免规定方面与该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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