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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李 诚 万其刚


【全文】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称之为“立法无序”〔1〕。表现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一方面,存在着立法混乱,本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却是由其常委会制定,直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才修改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由全国人大“原则通过”,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授权加以修改后颁布;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时,有些实际上已从根本上修改了该法律。1979年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1982年由全国人大进行了第一次修正,1986年和1995年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修正,修改补充的条文数分别都占了一半以上。《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已补充修改了17次,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这些修改补充涉及:空间效力、法律溯及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一罪和数罪问题、缓刑制度、分则罪名(由110多个增加到近200个)、罪状(即犯罪构成)、法定刑、罚金适用、法条适用等13个方面。〔2〕如此众多的补充修改,有些不仅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且直接修改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在空间效力上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在法律溯及力方面,也采用了与刑法9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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