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损害原则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4〕
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样与一定的损害后果相联系,这种损害后果既包括有形损失(经济损失),也包括无形损失(精神、名誉损失)。而且,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主要是造成积极损害(直接损失)——现有财产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减少——不同,著作权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多表现为消极损害(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新财产的取得,因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受妨害。以1995年5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北影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受戒》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以后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典型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判定被告侵权。〔5〕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6〕
公平原则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上的运用,可以表现在相对的两个方面:一是据此认定不构成侵权;二是据此认定侵权。作为第一方面,它具体表现为公平使用原则,例如,在美国,联邦第九上诉法院曾在审理一起计算机软件纠纷案时认为,软件设计人员使用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程序部份以便了解该软件某些非保护部份的内容及功能,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一套与现有产品具有相容性或竞争性的软件,则此种用法是属于公布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7〕我国也有类似以逆向工程解码法来发展自己的软件的事件,这种情形,在我国也不视为侵权。
另一方面,作为过错原则和损害原则的补充,当行为人的过错及损害后果不易确定时,则可依公平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
三、侵权认定程序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步骤,象美国采取两步专利侵权认定法。〔8〕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为了正确认定侵权,也需要划分若干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