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条、第46条一共具体例举了14种有关的侵权行为。其中有9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外5种是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播、复制工具的不断改造,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会花样翻新,为了从更广泛的方面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
45条设立了一项弹性条款,即“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
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种类,考察实践中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我们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对象的特点
民事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与传统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的特点,即著作权包含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了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下述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根据
著作权法第
46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构成侵权行为。这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开始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对待〔3〕。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
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保证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2.侵权行为主体的特点
在一定民事侵权行为中,由一人单独实施的单独侵权行为,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侵权行为。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由于共同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