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对于法人触犯商业贿赂罪,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对法人单位采用罚金刑,而对主管人员
(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和罚金刑。对于自然人犯罪,可同时采用自由刑和罚金刑。
本文参考下列资料写成:
〔1〕 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版。
〔2〕 周家贵:《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管制》,载《法律科学》1995年
第2期。〔3〕 刘德法:《试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回扣规定》,载《法学》1994年第3期。〔4〕 杨敦先、谢宝贵主编:《经济犯罪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律系 责任编辑/刘守芬)
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均有倾向于刑事制裁的趋势,甚至规定对公务员或政府机关的诽谤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和加重处罚。德国刑法第187a条规定:“于集会中或散布文书或与政治性人物有关之公开生活地位之事项,而为公开恶意诽谤,足以严重损及其公众影响力者,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在同一前提下,犯不实之诽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2〕而德国刑法186条规定的普通诽谤罪(Uble Nachrede)仅科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在举证责任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要求原告(告诉乃处理时)证明被告有散布诽谤事实之故意即可,至于被告是否明知其不真实,在所不问。例如,德国刑法根据是否明知不真实,区分两种形态的诽谤罪——恶意诽谤和不实诽谤。
在英国普通法中,书面诽谤(Libel)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口头诽谤(Slander)若非妨碍公共秩序(Breach of peace)则只可依民事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1792年“福克斯诽谤法”(Fox’s Libel bill)肯定了陪审团判决以出版物诽谤他人为犯罪的权利。〔3〕用文字或图画败坏某个人的名誉,谓之私人诽谤,以文字或图画损害宗教、政府或公共道德的声誉,谓之公共诽谤。前者往往由民事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判处罚金。只有当通过民事诉讼不足以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者不能制止损害行为的情况下才提起刑事诉讼。在处罚上,对公共诽谤可以处罚金和监禁,但没有限制监禁期限的规定。私人诽谤,如果明知诽谤的内容是虚假的,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否则处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 美国法承袭英国法的传统,1798年联邦政府制定的“外国人及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Law),规定以文字诽谤美国政府、总统、国会的,科处两年以下监禁〔4〕。联邦以外,各州
刑法均有诽谤罪的规定,形成对其极力标榜的“新闻自由”的强有力扼制。但判例法上也发展出“事实真实”(Truth of the Matter)、“公正评论”(Fair comment )、“
宪法特权”(Constitutional privileges)等作为阻却违法的正当理由,以保障大众传播媒介不丧失活力。 Ⅱ.我国刑法第145条所规定的诽谤罪,通说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与英美国家的立法例不同,无论口头诽谤或者文字诽谤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行为人实施诽谤的形式固然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更主要的是应看诽谤的内容是否在客观上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当然,书面形式的诽谤在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往往比口头诽谤危害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