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法务省相关的依赖鉴别——由少年院长、地方更生保护委员会及保护观察所所长的委托,为保护处分的顺利执行而鉴别。
(4)一般少年鉴别——接受一般家庭、学校等的委托,对一般少年进行鉴别。
3.少年鉴别所的处遇
少年鉴别所的鉴别措施,是针对某个事件由家庭裁判所决定施行的,拘束少年的人身自由、措施。拘束期间原则上二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周。
(4)探索处遇
为了观察而对收容的少年进行有意图的操作式的措施,根据反映出来的情况探索少年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可能性的程度,这种方法叫探索处遇。
(四)少年院内的处遇
1.少年院
根据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对受保护处分的少年进行收容,施以矫正教育的设施。它的历史要追朔到1982年制定的矫正院法而设置的矫正院,被少年法及少年院法承继下来,成了今天的少年院。
2.少年院的种类
初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无明显障碍、14~16岁的少年。
中等少年院:收容身、心无明显障碍、16岁以上20岁未满的少年。
特别少年院:收容身、心无明显障碍、有严重犯罪倾向的14岁~23岁的少年。
医疗少年院:收容身、心有明显障碍、14岁~26岁的少年。
到1994年底止,有54所少年院(男子43、女子9,并设2),其中初等少年院44所,中等少年院52所,特别少年院25所,医疗少年院17所(同一少年院可有2种别)。
3.分类处遇制度
(1)少年院的运营
1991年的通知规定,少年院内的处遇有以下几种区别:
长期处遇
短期处遇一般短期处遇(收容期间6个月内)特修短期处遇(收容期间4个月内)
另外,少年院处遇的各个过程中,还有心身发达情况和社会经验多少等方面的考虑。入院时14~17岁及16岁~20岁的少年分类对待。
(2)分类对待
为对被收容少年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以发现少年们的共同问题,尽量使有同种问题的少年一起收容,施以有效的对策,因此采用分类处理制度。
(3)短期处遇
少年的非行状况虽比较严重,但问题比较单纯、程度也比较轻的场所,他们早期改善的可能性大,矫正和复归社会的可能性也大,对他们施行短期的、集中的指导和训练、开放式的收容措施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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